李先龙
- 作品数:24 被引量:25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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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会计欺诈及其法律规则
- 2003年
- 李先龙
- 关键词:会计欺诈法律规则会计凭证会计机构《会计法》《审计法》
- 运用按要素分配理论原理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 2005年
- 按要素分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在分配领域中的运用和发展。客观上,生产要素除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外,还应当包括国家权力和土地(使用权)。没有国家权力所提供的基础保障,任何生产活动都无法进行。有必要承认国家权力作为生产要素的观点,承认它与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共同参与社会分配,从而为国家既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又以国家权力拥有者的身份,分别参与社会分配,提供基本理论依据,并对劳动者为何创造出价值却不能参加利润分配、特定的社会人群(包括特定部门、行业、地区、组织、人员等)不创造价值却能够无偿地获得财政支出的现象,作出科学的阐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必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从按要素分配理论的角度出发,在财政法制领域,遵循“以国家为主体、以社会为本位”、“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为目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等原则,明确财政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宪法》为统领,以《财政法》(基本法)为中心,以《财务会计法》、《税收法》、《国家预算与决算法》、《社会保障法》等相配套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
- 李先龙
- 关键词:财政法制建设
- 论人民政协履职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措施
- 2006年
- [法治论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 李先龙徐昌华
- 关键词:人民政协法律依据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法治
- 行政立法公平问题刍议
- 2009年
-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现行行政法立法公平不足,政府及其部门有权无责,"可以"和"以上以下"等规范授权太宽。和谐社会构建要效率更要公平,学界与立法界应当对行政立法公平问题给予充分关注。有必要完善我国行政立法,使行政"法"真正成为法律。
- 李先龙李先赋
-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平
- 论登记保存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对《假种案的思考》的思考
- 2007年
- 本文对种子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以下发《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形式对涉嫌违法经营的种子进行异地保存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讨论,认为该行为既是一个程序性的取证行为,是一个准备性、中间性的行政行为,也是一个独立的和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相对人的起诉,对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
- 李先龙
- 关键词:假种子登记保存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及相关几种“挪用”行为性质的认定——兼与熊选国博士商榷被引量:5
- 2006年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和使用权,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等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的观点值得商榷。“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观点,与“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有必要厘清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的内在属性,理顺立法、司法思路,考虑在立法上单设“挪用公物罪”、“挪用有价证券罪”和“滥用金融凭证罪”。
- 李先龙李先赋
- 关键词:挪用公款
- 试论会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被引量:2
- 2004年
- 会计欺诈是一种故意形成或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不法行为。它既出现在上市公司 ,也发生在非上市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有必要从理论上加强对会计欺诈的研究 ,完善会计立法 ,加大对会计欺诈处罚的力度 ,做好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规范会计行为。
- 周英虎李先龙
- 关键词:会计欺诈法律规制
- 论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被引量:2
- 2005年
- 罚款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国立法上对罚款限额的设定长期、普遍采用绝对数数额的方式。这种方式严重不利于罚款目的的正确实现。应当考虑采用动态的、相对数的罚款限额设定方式,由处罚主体在处罚实施时结合国家公布的有关指标,即时计算出罚款限额,在此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 李先龙
-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非德育课程教学中的德育教育——从举例教学法看德育被引量:1
- 2008年
- 德育教育需要举例,举例教学法可以而且应当运用于德育教学。当前非德育课程中德育教育渗透不足,通过举例在非德育课程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操作价值,举例教学应当注意思想性、指向准确性等有关问题。
- 李先龙
- 关键词:德育教学
- 对挪用公款行为性质认定的几点认识——兼与熊选国博士商榷
- 2005年
- 挪用公款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发的一种犯罪。本罪首先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罪的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值得商榷。在刑法将挪用公款罪明确规定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或单设“挪用公物罪”之前,“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和“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
- 李先龙
-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