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静
- 作品数:32 被引量:113H指数:6
- 供职机构: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医药卫生文化科学更多>>
- 论企业法人目的范围之意义——私法和公法的不同角度被引量:2
- 2001年
- 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企业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作了多角度的分析。从公司法来看 ,早期确立的“越围原则”在后来的发展中已被证明对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不力。从民法的一般原理看 ,对企业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本质上是对企业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 ,与企业法人行为之效力无关。站在公法的角度 ,目的范围之决定是企业法人的当然权利 ,国家权力的过多干预将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
- 张晓杰刘文静
- 关键词:企业法人公法私法权利能力代表权市场干预
- 论行政强制检查被引量:9
- 2004年
- 结合行政检查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正在酝酿制定中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参考国外经验,对我国行政强制检查理论和制度应给予充分关注。行政强制检查权必须依法设定,权力分配应贯彻比例原则,其行使过程应加强程序监控和疏通救济渠道,同时充分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利。
- 刘文静
- 关键词:行政强制比例原则
- 论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互动关系被引量:8
- 2002年
- 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虽然分属于不同的学科体系 ,但从各自的产生背景、研究目的和内容、学科特点以及在当代所面临的挑战等许多方面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些联系以及它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又决定了它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进程中承担着一致的任务。这两个学科之间不仅是简单的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 ,而且更是一种相互贯通、相互补充。
- 刘文静
-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
- 论行政强制检查被引量:7
- 2004年
- 行政强制检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直接执行力 ,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明确以下内容 :只能以宪法和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检查 ;以比例原则对强制检查的行使予以实体限制 ;加强对行政强制检查的程序性监控 ;给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 刘文静
-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公众参与
- 2016年
- 公众参与在地方性法规中的现实意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形式,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理上看,由于地方权力机关属于民意代表,他们的立法活动属于间接民主(民意代表在行使立法权时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听取民意,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而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属于直接民主形式,
- 刘文静
- 关键词:公众参与地方权力间接民主直接民主利益相关人民意代表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行政机关法治建设被引量:1
- 2016年
- 客观地说,一个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者和出庭应诉者(通常是本单位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时也会聘请专业律师)在人员上的分离,主要是专业分工的需要。但这种分工也会带来两方面的副作用:一是容易导致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和对本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均缺乏足够的理解和重视,二是容易给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带来消极的影响。如果放任这些副作用存在甚至扩大下去,"依法"和"行政"就会越离越远。
- 刘文静
- 关键词:出庭应诉专业律师行政法治建设法制机构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决定
- 宪政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启示被引量:3
- 2003年
- 该文从宪政制度的内涵及其政治制度渊源和经济背景,整理出结论:在社会历史的进程中,宪政并不必然带来现代化或是民族富强,相反,宪政本身只是结果而不是原因,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形式而不是内容。以期对宪政及其价值的重新思考有所帮助。
- 周云帆刘文静
- 关键词:宪政法治分权政治制度
-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标准被引量:5
- 2005年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准体现了对行政诉讼本质的理解。以被告的“主体资格”为首要标准,体现了“身份法”的倾向,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行政主体”自身标准的不确定而造成混乱;而以“行为性质”为核心标准,则反映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本质,更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权利。
- 刘文静
-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 饭店品牌传播中整合营销沟通应用研究 ——以金百合酒店和枫丹白鹭酒店为例
-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以及全球竞争的不断升级,我国饭店行业也逐步进入了品牌竞争的时代。本文针对饭店品牌经营中的传播环节,结合营销领域中影响颇大的整合营销沟通理论进行论述。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饭店竞争现状的分析,说明饭店竞...
- 刘文静
- 关键词:品牌营销整合营销沟通
- 文献传递
-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循序推进被引量:4
- 2016年
- 源起于欧关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我国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而被引入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又因经济发达地区地方立法的活跃和对立法质量的要求而获得其现实合理性,并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和发展。由于相关立法的欠缺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和参与程序上仍面临规范化欠缺的困难。在推广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开展较好的地方的经验的同时,通过明确参与主体的资格和界别划分、扩大社会组织参与,丰富参与形式,细化参与程序特别是意见反馈程序,有利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在全国范围内循序推进。
- 刘文静
- 关键词: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