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森
- 作品数:34 被引量:37H指数:4
- 供职机构: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社会学更多>>
- 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解释制度存废考议
- 2019年
- 国民政府时期,立法院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一度接受提请者的法律解释请求,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问,通过议决法律解释案的方式解释法律。但此种解答法律疑义方式的立法解释制度最终因与司法机关职掌法律解释的世界法制潮流相悖,与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制度界限不明、功能重叠,以及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窒碍而废止。历史证明,法律解释权不能为立法机关所垄断,独立的立法解释制度亦无存在之必要。当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亟须在解释权的定位、配置及行使方式上进行变革。
- 李相森
- 关键词:立法院立法解释法律解释国民政府
- 法律社会史范式下的中国法律文明书写——读张仁善教授《中国法律文明》
- 2020年
- 2019年8月,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等机构评选的"新中国70年百种译介图书推荐目录",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中国法律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一书入选;2018年《中国法律文明》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学术丛书项目"(英文);2019年《中国法律文明》再次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学术丛书项目"(意大利文)。该书甫一面世,即荣列有关项目,足见其颇高的学术价值及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中国法律文明历史悠久,灿烂辉煌,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 李相森
- 关键词:国家社科基金图书推荐社会影响力中华文明
- 儒家学说与现代民主关系探析
- 2015年
- 当代新儒家对儒学能否发展出现代民主问题持肯定态度,但事实上儒学并没有导引出现代民主。传统社会并没有提供民主生发所需要的阶级对立、个人个性自觉等条件,而传统的儒学理论体系也阻碍了这些条件的形成。从理论上讲,儒学具备可为现代民主所利用的资源,通过对儒学理论的更新和转化完全可以开发出现代民主,现代社会也完全可以从儒家学说那里吸收建设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养料。这是传统儒学的新生,也是现代民主的幸事。
- 李相森
- 关键词:传统儒学当代新儒家现代民主
- 论民国时期的少年司法制度
- 少年为国家未来之主人翁,负有复兴民族、富强国家之重任。民国时期,随着西方法律制度及理念的引入,学者们开始认识到少年与成年人在生理及心理上的差异,主张对少年犯罪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在少年案件审判、少年感化教育及...
- 李相森
- 关键词:少年犯罪少年法院感化教育
- 民国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 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直接渊源可追溯至清末。清末,西方法律解释理论传入,为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储备。在清廷改革官制、筹备宪政的过程中,形成了由中央机关解答下级机关所提法律疑问的法律解释制度,为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诞...
- 李相森
- 关键词:民国法律解释判例宪法解释
- 近代民事立法中的男女平等被引量:2
- 2010年
- 男女平等思想在19世纪40年代传入中国,并日益成为社会变革的要求。但作为近代民事立法重要成果的《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民国民律草案》并没有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甚至予以否定。男女平等最终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民事权利,其间遭遇了一系列的困难。传统礼教的惯性以及政治斗争的混乱都使得男女平等无法在法律上真正实现。《中华民国民法》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则是革命与妇女运动结合的结果。近代民事立法中的男女平等也体现着传统与现代、权利要求与革命运动之间的博弈和最后的妥协。
- 李相森
- 关键词:男女平等
- 论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审合一体制及其启示被引量:1
- 2018年
- 国民政府时期确立了监审合一体制,审计部被置于监察院之下,审计权是监察权的重要部分。监审合一体制确立的理论依据是孙中山监察审计理论以及当时学者对审计的财政监督定性和功能定位。同时,国民政府的"五院"政治体制及当时财政困难的社会现实也要求监察与审计的合一。监审合一体制使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能够便利地相互配合,有利于保证审计独立,增强审计权威,提高监察效率及效果。我国监察审计体制的构建和完善应突出审计的财政监察功能,并考虑将审计权纳入监察权范畴,加强监察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察效力,提高审计权威。
- 李相森
- 关键词:监察审计
- 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多维审视——基于诉讼结构的分析
- 2016年
- 在诉讼结构理论的视角下重新解读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从比较法的视野上看,尽管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着各自不同的称谓,且在内涵与外延上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但是由于它们反映的都是对抗制这一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因而在各国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几乎都是首要的且不可动摇的。
- 邬小丽李相森
-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结构
- 传统司法裁判中的女性因素考量——以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为中心被引量:3
- 2014年
- 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中,女性的性别身份、社会角色是司法裁判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珍视名节操守的未婚女、守节孀居之寡妇、年迈笃疾的母亲等女性形象得到了司法裁判者的关注,并影响了司法裁判结局,而嚣悍之妇的撒泼逞刁无一例外遭到司法裁判者的严厉打压。传统司法裁判对涉讼女性身份、角色的考量,其本质是男权社会对女性角色的选择性塑造。对女性符合角色期待的行为予以肯定,而对不符合角色期待的行为予以打压,以塑造服从男性统治的合格女性。
- 李相森
- 关键词:传统司法清代角色期待
- 中国古代女性犯奸去衣受杖考论
- 2022年
- 以往学界认为明清律法所规定的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源自元代。但实际上,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在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之前既已存在。去衣杖罚犯奸女性并非蒙古旧制,而是援用金代法律的结果,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可追溯至金代。金代继承了秦汉至唐宋女性犯奸处以徒刑的主流做法,但在金代徒刑必须附加杖刑,才使得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有了产生的可能。同时,历代有关对女性受杖去衣与否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女性犯奸行为的从重从严处罚,为金代法律规定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准备了条件。在官方话语中,去衣杖罚犯奸女性是因其不知耻,实质上是因女性犯奸突破了男权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性别秩序。区分女性受杖去衣或不去衣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进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女性的廉耻和体面。但在明清司法实践中,女性犯奸去衣受杖使女性群体遭遇了种种羞辱和虐待,成为男性对女性的性别欺压。这种惩罚方式的非人道性也使国家刑罚丧失了其应有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 李相森
- 关键词:金代男权耻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