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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爪隆

作品数:43 被引量:208H指数:8
供职机构:东京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4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1篇政治法律
  • 2篇文化科学

主题

  • 7篇要件
  • 6篇正犯
  • 5篇防卫
  • 4篇盗窃
  • 4篇刑法
  • 4篇因果关系
  • 4篇诈骗
  • 4篇正当
  • 4篇共犯
  • 4篇共同正犯
  • 4篇构成要件
  • 3篇盗窃罪
  • 3篇义务
  • 3篇诈骗罪
  • 3篇正当防卫
  • 3篇射程
  • 3篇抢劫
  • 3篇抢劫罪
  • 3篇侵占罪
  • 3篇作为义务

机构

  • 43篇东京大学
  • 21篇云南大学
  • 18篇苏州大学
  • 2篇北京大学
  • 1篇武汉大学
  • 1篇一桥大学

作者

  • 43篇桥爪隆
  • 17篇王昭武
  • 1篇李世阳

传媒

  • 21篇法治现代化研...
  • 16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刑事法判解
  • 1篇东方法学
  • 1篇武陵学刊
  • 1篇刑事法评论
  • 1篇财经法学

年份

  • 1篇2023
  • 4篇2022
  • 7篇2021
  • 6篇2020
  • 6篇2019
  • 4篇2018
  • 4篇2017
  • 5篇2016
  • 4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1
4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同时伤害的特例
2021年
按照日本《刑法》第207条规定的"共同伤害的特例",在"二人以上实施暴力伤害他人的"场合,即便不能证明暴力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仍然有可能成立伤害罪。因而,第207条被认为是就暴力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外地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第207条的适用要件是,各个暴力行为均具有引起该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以及各个暴力行为是在同一机会之下实施的。既然可以通过适用第207条将伤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对于由该伤害引起了死亡结果的情形,也完全有可能通过适用第207条,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认定其成立伤害致死罪。不过,第207条终究只是一种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限于伤害罪、伤害致死罪。另外,对于承继的共同正犯与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情形,也有适用第207条的可能。
桥爪隆王昭武(译)
关键词:伤害罪
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引量:7
2019年
一般认为,要成立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只能在转移占有阶段终局性地判断是否成立盗窃罪,就应该根据转移占有阶段的行为人的意思而不是依据事后的客观使用情况或者损坏行为来判断。因此,可以根据排除意思之有无区别盗窃罪与不具有可罚性的使用盗窃,根据利用处分意思之有无区别盗窃罪与损坏器物罪。具体而言,第一,在剥夺被害人的占有这一点上,盗窃罪是侵害犯,而就侵犯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这种实质性法益侵害而言,在以“遭受侵害的危险性”作为处罚根据这一意义上,盗窃罪又具有危险犯的性质,排除意思正是据以认定这种危险性之有无的主观违法要素;第二,行为人是基于意欲利用财物的动机而实施盗窃罪,因而在法律上应受到更重的非难,利用处分意思就属于加重行为人之责任程度的主观责任要素;第三,对利用处分意思的判断而言,直接享受财物本身的效用的意思才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否按照财物的经济的用途或者本来的用途加以利用则并不重要。
桥爪隆王昭武(译)
关键词:盗窃罪使用盗窃
假想防卫过当的几个问题被引量:4
2017年
假想防卫过当的问题完全在于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以及可否适用刑法第36条第2款减免其刑这两点。首先,如果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事实属于该当于正当防卫的事实,由于不存在对于"为违法性奠定基础的事实"的认识,应阻却故意,仅限于对于这种误信存在过失的场合,才成立过失犯罪;其次,即便承认对假想防卫过当有适用第36条第2款的余地,那也应该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作为防卫过当而被减免刑罚的情形完全相同的场合;而且,还有必要考虑到与假想防卫之间的均衡。另外,因防卫行为而侵害了第三者的法益的,虽不是完全没有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但能够成立紧急避险的案件是极其有限的;如果否定成立紧急避险,问题就在于针对第三者的法益侵害能否成立故意犯罪。
桥爪隆王昭武
关键词: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防卫行为
论实行行为的意义被引量:12
2018年
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为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为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
桥爪隆王昭武
关键词:未遂犯因果关系间接正犯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被引量:19
2020年
一般认为,要成立诈骗罪,除了欺骗他人而使之交付财物之外,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还要求发生了财产性损害。不过,近年的判例主张通过对欺骗行为的限定解释,来划定诈骗罪的界限。具体而言,要认定为欺骗行为,首先,必须存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实行行为,尤其是在行为人没有积极地陈述虚假事实的场合,能否被评价为"举动欺骗"就尤为重要;其次,虚构的内容必须属于"判断是否交付的重要基础事项"。这种"重要事项",是从交易的性质或者目的来看一般性地、类型性地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诈骗罪是以财物或者利益的转移作为处罚对象的犯罪,既然就"重要事项"陷入错误认识的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实施的这种交付行为本身能够被评价为本罪的法益侵害,那么,成立诈骗罪就未必以发生了财产性损害为必要。
桥爪隆王昭武
关键词:诈骗罪欺骗行为重要事项
刑法写作与学习能力的精进
2023年
解答案例题,是指将一般的法理和解释适用到具体事实中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解答案例题是法律专家的必备能力。这项能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以给定案件事实为基础,准确定位构成要件,并正确、深刻理解相关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次,准确、全面分析典型案例;最后,通过论证、说理,将既有知识灵活运用到特殊案例中,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得出结论。
桥爪隆蔡颖(译)
关键词:法学教育写作能力构成要件
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1)被引量:2
2021年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背信罪的处罚对象是,通过"违背任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因而其保护法益是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及本人之财产性利益。有关背信罪的本质,主要存在滥用权限说与背信说之间的对立。背信罪是以事务处理者作为主体的身份犯,因而其主体必须是在具有一定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为他人"且处理"他人的事务"的人。是否属于"违背任务的行为",应该以委托事务之旨趣为标准来判断,但如果该行为不具有给本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实质性危险,对本人而言就缺少实质性的不利益,就不属于本罪行为。
桥爪隆王昭武(译)
关键词:背信罪
论侵占罪之“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被引量:3
2020年
成立侵占罪以侵占了“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必要。所谓“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须满足“他人之物”与“自己所占有”这两个要件。“他人之物”是指他人所有的财物,但只要他人之所有权及于财物即可,与他人共有之物也属于此。在侵占罪中,“占有”须基于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属于侵占罪之法益侵害的(次要的)内容;“占有”不仅仅是针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还包括法律上的支配;“占有”概念不是法益侵害的内容,而是为侵占罪之主体性提供根据的要件。取得了无人占有的财物(脱离占有物)的情形,以及非基于委托关系而取得自己所占有的财物的情形,均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罪。
桥爪隆王昭武(译)
关键词:侵占罪不法原因给付二重买卖
共谋的意义被引量:5
2016年
要成立共同正犯,以正犯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必要,共谋正是这种为正犯性奠定基础的意思联络。共同正犯既是"共犯"也是"正犯",因而这里所谓共谋既包括为共同正犯的正犯性奠定基础的内容,还包括共同正犯作为广义的共犯所一般要求的内容。为此,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是,作为广义的共犯的共同要件,要求其参与行为与引起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并且,作为区别于狭义的共犯,为正犯性奠定基础的因素,还要求存在参与者之间的共同性以及重要的因果贡献。
桥爪隆王昭武(译
关键词:共同正犯
论抢劫致死伤罪
2019年
抢劫致死伤罪不仅包括结果加重犯类型,还包括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类型。本罪的未遂犯仅限于杀害行为归于未遂的情形即抢劫杀人未遂。要认定成立抢劫致死伤罪,必须是由“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的暴力或者胁迫引起了死伤结果。是否属于这种意义上的暴力或者胁迫,应该从该暴力或者胁迫是否属于客观上有助于抢劫之实施的行为来判断。而且,还要求这种暴力或者胁迫与实际发生的死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即便死伤结果是由“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之外的行为所直接引起,如果该原因行为是有可能由“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所诱发的行为,并且能认定“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与死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完全有可能成立本罪。
桥爪隆王昭武(译)
关键词:事后抢劫罪暴力胁迫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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