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多威
- 作品数:12 被引量:231H指数:5
- 供职机构: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共同商定条件的国际法演进述评被引量:3
- 2012年
- 为应对"生物剽窃"现象,强化遗传资源利用领域管制,《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创"共同商定条件",作为各国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框架的基石。其后历经《波恩准则》和《名古屋议定书》的发展,"共同商定条件"在国际法层面的演进路径已趋明晰。概括而言,共同商定条件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与遗传资源提供国的有关主体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就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条件达成一致。
- 程多威
-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公约》演进
- 浅析共同商定条件在国际法上的演进
- 为了应对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生物剽窃'现象,并针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有效管制,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创'共同商定条件',作为各国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框架的重要基石。其后历经《波恩准则》和《名古屋...
- 程多威
-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公约》演进
- 文献传递
-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被引量:53
- 2016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 程多威王灿发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
- 环境法利益衡平的基本原则初探被引量:13
- 2015年
- 作为获取、限制、剥夺利益的规范方式,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以衡平利益冲突为核心任务。环境法的利益衡平应遵循一体化、损失最小化、紧缺优位和协商四项基本原则。一体化原则认为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均为正当利益,提倡二者由竞争走向竞合,实现统筹、兼顾和双赢。损失最小化原则包涵最小侵害和最大补偿。前者要求利益侵害必要且不可替代,后者要求利益获得必须支付对价。紧缺优位原则关注时空的阶段性和位序性。前者强调当冲突不可调和时经济利益应让位于环境利益,后者强调生存利益居于永久优先位置。协商原则主张通过有效的正当程序建构,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促成环境法上利益的共享普惠。
- 程多威
- 关键词:环境法利益衡平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与完善路径被引量:56
- 2016年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基础二元性和法律目的一元性。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目的一致但理论基础有别,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类型。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而言,强化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制度整合是核心趋向,把握政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多元角色则是关键抓手。
- 程多威王灿发
-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行业协会在农产品法律保护中的作用被引量:1
- 2010年
- 当前,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对特色农产品的法律保护作用,就需要克服自身缺陷,加强协会规范化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履行服务职能、做好会员代言人,真正成为服务农户和企业、树立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的重要力量。
- 付冠男程多威
- 关键词:农产品行业协会特色农产品法律保护
- 浅析共同商定条件在国际法上的演进
- 应对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生物剽窃”现象,并针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有效管制,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创“共同商定条件”,作为各国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框架的重 要基石。其后历经《波恩准则》和《名古屋...
- 程多威
- 关键词:CONVENTIONBIOLOGICALDIVERSITYGUIDELINESPROTOCOL
- 加快统筹立法和立法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被引量:4
- 2017年
- 一、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成就与挑战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算起,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已走过了近40年历程,其迅猛的发展速度以及展现出的生机活力,令世人瞩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约30部法律,涵盖综合类、污染防治类、资源和生态类立法,形成了涉及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 王毅程多威
- 关键词:生态文明污染防治社会法水污染防治法法治体系法律保障体系
- 环境侵权视角下耕地镉污染治理责任研究被引量:3
- 2017年
- 以环境侵权理论为视角,针对耕地镉污染治理责任研究不足,在分析污染成因基础上,区别工矿与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农业生产主体、农资生产商三类侵权主体;通过类型化方法,以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双重维度将侵权主体责任划分为四种情况,即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赔偿、惩罚性补偿、一般性补偿。为处理环境侵权理论争议提供参考,有利于落实"污染者治理"的环境保护原则。
- 郝亮李颖明程多威
- 关键词:环境侵权类型化
-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被引量:50
- 2014年
-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 王灿发程多威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