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
- 作品数:113 被引量:2,967H指数:28
- 供职机构: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 ZLF公司的社会化媒体营销研究
- 张翔
- 关键词:社会化媒体社会化媒体营销出国留学
- 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看中国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
- 张翔
-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中国商业银行
-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被引量:196
- 2018年
- 对权力"分立"或"混合"的形式主义理解,无法解释和规范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我国宪法对民主集中制规定方式从"一律"到"原则"的改变,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宪法原则开放了新的解释可能性,邓小平、彭真等"宪法工程师"将权力配置的实质标准确定为"权力行使的正确性"。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强调国家效能和治理能力,要求将各种国家任务的相应职权配置给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具有功能优势的机关,而不再僵化地拘泥于权力的"分""合"问题。我国现行宪法隐含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其例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和组织的加强、国家主席的恢复设置和外交权扩展等具体制度变迁。在"功能——机关"的维度,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可以概括为两项规范教义:第一,以机关结构决定职权归属;第二,因应职权需要调整机关结构。这一规范性原理可以实质性填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有助于解决有关我国国家机构的众多实践争议,我国国家机构的宪法释义学也可据此基础展开。
- 张翔
-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
- 教育人力资本溢价和收入差距-一个简单模型及实证
- 张翔
- 论契约团体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间的断裂与弥补被引量:5
- 2016年
- 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
- 张翔
- 关键词:团体法人人格
- 数据权益之内涵划分及归属判断
- 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建立与之配套的权益分配机制是数据经济建成的基础。对数据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学界暂无定论,目前主要有三派观点:权益分配给数据生产者的数据生产、流通理论,民法个人信息保护倾向下的个人信息自决、公法系统上的...
- 张翔
- 文献传递
- 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被引量:2
- 2007年
- 导言:从'自由权一社会权'的二分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基本权利的分类,特别是'自由权一社会权'的二分,是传统上对基本权利作规范分析的基本框架。我们习惯于'自由权一国家的消极义务'、'社会权一国家的积极义务'这样的对应关系。但实际上,在当今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的分类之间却出现了相互叠加,~①基本权利的性质呈现出一种综合化,每一项基本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也表现出一种复合化特征。也就是说,每个基本权利都可能具有几个层次的性质。
- 张翔
- 关键词:自由权基本权利义务
- 走出“方法论的杂糅主义”——读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被引量:19
- 2014年
-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的《主观公法权利体系》(1以下简称《体系》)"是第一部在教义学的基础上对基本权利展开全面论述的作品"。2耶利内克的学术生涯几乎与德意志帝国相始终。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1874年,耶利内克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而帝国国家法学的奠基之作——拉班德的《德意志帝国国家法》——即将于1876年开始出版。耶利内克逝世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1911年,而战争的后果之一正是德意志帝国的崩溃。
- 张翔
- 关键词:耶利内克公法权利自然法学派方法论主观
- 现行宪法的修改与国家发展(一)
- 2019年
- 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讲一讲现行宪法的修改与国家发展。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有过这样的一段表述:'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 张翔
- 关键词:共和国私营经济宪法修正案
- 论动产抵押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
- 2024年
-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 张翔
- 关键词:动产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