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发
- 作品数:14 被引量:23H指数:3
-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作为交涉的诉讼过程探析
- “诉讼”是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最为常见、最为规范、形式效力最为明显的手段。对于“诉讼”的法社会学研究应集中关注诉讼过程中各个程序参加者的主体行为及行为间的相互作用。基于此,我们不难发现,各方主体“交涉”等“私力救济”的因...
- 李江发
- 关键词:诉讼过程交涉法社会学法益公共秩序
- 文献传递
- 论诉讼的交涉形态
- 2012年
- 交涉,是诉讼活动中各方主体围绕纠纷解决所展开的互动行为。交涉贯穿诉讼过程始终,主要表现出四种形态:以语言为主要载体的沟通;规范发出者和接受者之间的首唱与唱和;诉讼行为人间的权能博弈;以及通过交涉而最终达成的合意。
- 李江发
- 关键词:诉讼沟通博弈合意
- 苏区时期检察制度及其现代启示被引量:4
- 2012年
- 中央苏区探索建立人民检察机关,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反思和研究苏区时期检察制度,对全面了解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内在合理性,坚持、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意义尤为深远。
- 李江发
- 关键词:苏区时期检察制度检察职权
- 刑事司法视域中的民意及影响被引量:1
- 2015年
- 近些年来,因受到民意的影响而导致诉讼结果出现巨大转变的案件不在少数。民意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它具有难以控制性和易变性等主要特征;民意之所以能够影响刑事司法,影响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主要是由于我国司法体制不完善以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有必要采取有效举措以使民意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公正。
- 李江发
-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司法公正
- 社会正义的司法演绎——周美知申诉案法理评析被引量:2
- 2012年
- 正义是社会的价值追求,法是社会正义的表达,正义的司法是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司法。周美知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的受理和查处,实现了民众情感、社会公理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揭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司法决定和社会正义价值认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李江发
- 关键词:社会正义司法为民法理评析
- 和谐司法理念的实践价值--对湖南省3起刑事和解案件的法理评析被引量:1
- 2010年
- 刑事和解是在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采取的刑事案件宽缓处理方式。湖南省检察机关作为率先在全国探索刑事和解机制的省份,通过三年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从该省刑事和解的6000案例中攫取未成年人伤害、弱势人员侵财、邻里轻微伤害等3起典型案例进行法理评析,彰显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的司法保护、犯罪预防、公平正义等实践价值。
- 吴建雄吴建雄
- 关键词:刑事和解
- 论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问题被引量:1
- 2012年
- 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 李江发邱帅萍
- 关键词:有期徒刑刑期折抵人身自由刑罚执行
- 论党委决策法制化被引量:6
- 2015年
- 党委决策居于我国决策制度链条的顶端,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决策形式。为确保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确保党委决策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正确指导,减少党委决策的失误,必须使党委决策的有关重要环节、步骤、体制和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未来,要加快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党委依法决策提供依据。重点是建立健全决策体制,规范决策程序。
- 李江发鞠成伟
- 关键词:党委决策依法决策
-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 就如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样,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肯定也是没有根基的事业。本文在收集、阅读大量历史资料的基础上,以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为“线”,以中国检察文化的当代建构为“点”,通过阐述中国检察制...
- 李江发
- 关键词:法律文化检察文化历史演进
- 文献传递
- 伪造有价证券罪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 2015年
- 各国刑法在伪造有价证券罪种类方面的规定上较具一致性,在主观特征方面的规定与见解则不尽相同:伪造、变造行为是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基本行为模式;均注重对与伪造相关联的危害行为的处罚,而且伪造有价证券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总体趋于一致;主观特征方面的差异主要袁现在是否要求特定目的以及目的的内容上。我国刑法可适当增加对伪造有价证券犯罪关联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并且有必要将伪造有价证券罪的主观特征限定为"以使用为目的"。
- 李江发
- 关键词:犯罪种类主观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