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俊
- 作品数:77 被引量:365H指数:10
- 供职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瑞金街道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调查
- 2001年
- 居民自治是继村民自治后的又一伟大创举 ,本文在对上海市卢湾区瑞金街道居委会直接选举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 ,充分肯定了实行直接选举 ,实行居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并就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直接选举制度 ,扩大城市基层民主、全面实行居民自治提出了合理性的建议。
- 杜文俊
- 关键词:直接选举居民自治基层民主党建工作法治原则
- 论运输行为的中立性被引量:5
- 2009年
- 出租运输和货物承运本身具有正当业务行为的一面,具有中立性质;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考虑到业务自由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即便运输行为符合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或形式上符合运输型犯罪的正犯的构成要件,通常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罚。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杀人的犯罪意图仍将其载至犯罪现场的,只要不存在事前犯罪计划制定阶段的意思沟通,行驶过程中也没有融入正犯的犯罪计划,就不宜科处司机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即便承运人知道所承运的系伪劣商品,承运人也不承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出的大量司法解释因为完全无视运输行为的中立性质,其合理性大可质疑。
- 杜文俊陈洪兵
- 关键词:中立行为法益保护
- 单位人格刑事责任论纲被引量:4
- 2007年
- 单位的行为责任是单位犯罪人格刑事责任构造之一。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单位的意志是单位人格的主观表现形式;单位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单位人格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单位行为是单位人格的客观外化。单位人格的形成责任是单位犯罪人格刑事责任构造之二。这是单位成员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单位成员是单位人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其一,单位成员是单位内部环境的直接营造者;其二,单位成员是单位外部环境的直接改造者。
- 杜文俊
-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 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被引量:32
- 2003年
- 本文从认罪案件这一特定角度出发,探讨了刑事诉讼程序应进一步简化,论证了在许多环节上还可进一步通过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并对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认罪案件以更简便、快速的处理,将简易化从审判程序前移到审前程序,从现有的简易程序扩展到普通程序,从一审程序延伸到二审程序,从而使简易化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 柯葛壮杜文俊
-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诉交易认罪案件书面审理
- 论单位犯罪的限制与扩张
- 2007年
- 一、问题的提出18世纪所形成的近代刑法理论是完全建立在以自然人为研究对象基础之上的,进入19世纪,随着英国产业革命的发展,一些社会团体、法人团体或民间企业被赋予对自己辖区内的道路、运河、桥梁的保养和维修,以及航道的疏通等义务,同时还规定,这些法人团体、民间企业等如果由于不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公众造成了危害,就要追究其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 杜文俊
- 关键词:法人义务团体
- 论举证责任倒置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中的适用被引量:7
- 2002年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从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及现状不难看出 ,逃避法律制裁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也已不在少数。笔者认为 ,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 (或控方 )承担已成为成功检控此类案件的绊脚石。本文在借鉴英美国家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检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提出在我国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杜文俊
- 关键词:举证责任
- 从企业的生存环境透析商业贿赂被引量:1
- 2006年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利用其所处的地位,不当地收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
- 杜文俊
- 关键词:商业贿赂企业交易条件经营者
- 不作为共犯与犯罪阻止义务被引量:3
- 2009年
- 不作为共犯的实质是犯罪阻止义务;具有犯罪阻止义务的不作为者原则上成立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为避免量刑畸轻畸重,应尽量以单独正犯定罪处罚;旅馆、饭店、住宅、公交车等封闭空间的管理者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负有犯罪阻止义务;正犯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发生前,对法益存在保护义务而不阻止结果发生的,成立单独正犯;网络服务商对不良信息不予消除的,构成单独正犯或者不作为共犯;先行行为只要是合法的,即便被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也不负有犯罪阻止义务;共同犯罪的同伙对于超出共谋范围实施犯罪的,原则上具有犯罪阻止义务,不予阻止的可能成立不作为共犯。
- 杜文俊陈洪兵
- 关键词:共犯
- 单位成员负刑事责任的立法反思--兼论对单位成员死刑配置的废除
-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负刑事责任的单位成员。学界普遍认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对于该人员的范围,一般是指单位...
- 顾肖荣杜文俊
-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 文献传递
- 刑法分则中“……的,”、“或者”与构成要件的解释
- 2012年
- 刑法分则中"……的,"是表明罪状表述已经完结的标志,具有这一标志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仅是"或者"后的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法条中存在这一标志,"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是"或者"前后的全部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共通的要素。上述从形式上得出的结论,若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应予维持;若不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则应进行补正解释。对刑法第397条和第398条应进行补正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是玩忽职守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即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杜文俊陈洪兵
- 关键词:刑法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