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宁
- 作品数:73 被引量:584H指数:13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数据匿名化的体系规范构建被引量:15
- 2022年
- 数据匿名化是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内的核心制度,是数据进入市场流通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数据匿名化规则存在标准不明、目的不清、缺乏可执行性等问题,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存疑,仅以去标识化为核心的数据匿名化规范存在缺陷。为此,需要从数据匿名化的体系概念和功能目的出发,依据完整情景理论的信息规则,以主体、客体和传播法则三项具体指标来评估数据匿名化在不同场景下面临的风险,综合利用技术手段和法律工具,建立匿名化合理性标准。同时,考虑信息保护在收集、处理、利用等场景中的整体有效性,应当加强匿名信息应用的流通控制和目的控制,从而实现数据匿名化的体系性控制,以协调数据自由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 郑佳宁
- 关键词:数字经济个人信息保护
-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财产私法规制体系的构塑被引量:21
- 2021年
- 数字经济引发了数据财产的爆发,数据财产立法应当坚持物尽其用这一“最大幸福原理”,激励数据的开发与利用,实现数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不仅是数字立法的理性要求,亦是各国数字立法旨在实现的重要目标。为此,有必要从数据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保护三个层面确立数据财产的私法规制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基础之上,明确数据财产的归属。其次,应当确立“促进合理利用+增强透明度”的基本思路,实现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财产的充分利用。最后,应当明确对数据财产的赋权保护,强化数据控制者的权利救济,形成数据的合理利用秩序。
- 郑佳宁
- 关键词:数字经济个人数据
- 快递服务合同典型化的立法表达与实现路径被引量:6
- 2019年
- 快递服务合同对我国快递服务的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随着我国快递服务的不断拓展和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快递服务合同已经实现了高度的社会普遍性,具备了典型化立法的客观基础,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快递服务合同难以为其他合同所包含,在规范视角上具有典型化的可行性。快递服务合同典型化立法应当从厘清合同相关主体、构建合同义务群和明确合同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着力构建快递服务基本规范体系,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纳入合同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 郑佳宁
- 关键词:民法典
- 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被引量:8
- 2020年
-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方面论证信息披露义务引入之必要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系告知义务与通知义务的法定化,但仍并未突破合同法基本框架。义务的履行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符合差异性披露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交易规则、商品服务信息等。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措施包括继续履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否定机制、违约损害赔偿。
- 郑佳宁
- 关键词:信息披露义务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电子商务法
-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 公司收购中控制权的更替,引发了目标公司董事与公司及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天然利益分歧,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决定性地位,使董事义务深刻影响着公司收购正当价值的实现。基于此,如何在收购中强化目标公司的董事义务,在利益分歧中寻...
- 郑佳宁
- 关键词:董事义务
- 快递实名收寄制下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被引量:19
- 2016年
-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通知,2015年11月1日快递实名收寄制开始试行。快递实名收寄制的推行一直在业内饱受争议,尤以快递实名收寄制带来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难度上升,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为争议的焦点。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价值性、可分离性的特点。快递实名收寄制旨在通过对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但该制度的实施也有可能使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和威胁,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为了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也亟须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即告知后征得快递用户同意,采用最少征集信息的标准,严格限制信息的使用目的,并构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 郑佳宁
-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 电商线下履约代收货款制度的法律规制与适用被引量:5
- 2017年
- 代收货款涉及对电子商务线下履约中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整体安排,是线上交易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代收货款系由买卖合同、快件寄递合同和委托代理三种法律关系相互结合产生,在该法律结构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身为不同的主体,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体现在买受人验收权与收件人验视权的区分当中,二者作为代收货款之责任承担的判断依据,在检验时间、内容和功能上各异。在分析代收货款的繁杂的法律结构的基础之上,出卖人、买受人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均应各司其职,恪守承诺,凡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充分保证代收货款的履约保障功能的实现。
- 郑佳宁
- 关键词:代收货款法律责任
- 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被引量:2
- 2004年
- 现代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显著特征是股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公司不是由股东经营,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经营管理。这便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制度,即使在掌握投票权的情况下。
- 武贵振郑佳宁
- 关键词:股东权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制度
- 智能寄递服务的私法规制
- 2020年
- 智能寄递服务由快递服务合同和智能快件箱服务合同组成,涉及运营企业、使用企业、寄件人和收件人。为切实从源头防控风险,应规定并优化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包括前置实名验证和分解收寄步骤。考虑到人机交互下智能处理的非透明性,应保障用户知情权,包括知悉、同意和查询的权利;同时规定收件人验收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面对快件损害,使用企业须对用户承担“一票到底”的违约责任;而当智能设施出现异常或数据管理不当时,则由运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还应赋予企业合理的免责事由。
- 郑佳宁邬小丽
- 关键词:快递服务数据信息电子商务法
-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潘多拉之盒”——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之法律问题探讨被引量:11
- 2016年
- 快递经营主体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经营范围提供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寄送服务的企业法人。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为我国快递经营主体实现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张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受到我国快递行业的普遍青睐。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应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特许经营,其具有横向性和全网性的特征。我国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事前的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被加盟者应在信息披露、全网服务和持续经营方面负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结合我国快递市场的实际情况,应将加盟者与被加盟者的连带责任限制在收件方加盟者、投递方加盟者以及被加盟者。
- 郑佳宁
- 关键词:加盟连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