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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召成

作品数:30 被引量:453H指数:13
供职机构: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国家留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5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27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9篇人格权
  • 6篇权利
  • 6篇人格
  • 5篇法律
  • 4篇德国法
  • 4篇民事
  • 4篇国法
  • 3篇侵权
  • 3篇权能
  • 3篇民法
  • 2篇一般人格权
  • 2篇舆论
  • 2篇舆论监督
  • 2篇死者
  • 2篇胎儿
  • 2篇侵权法
  • 2篇权法
  • 2篇权利能力
  • 2篇主观
  • 2篇主观权利

机构

  • 19篇中国人民大学
  • 13篇首都师范大学
  • 3篇新乡学院
  • 1篇中国法学会
  • 1篇波恩大学

作者

  • 29篇刘召成
  • 6篇杨立新
  • 1篇王竹
  • 1篇袁雪石
  • 1篇李佳伦
  • 1篇王丽莎
  • 1篇王佩玺
  • 1篇朱呈义
  • 1篇朱巍
  • 1篇张莉
  • 1篇陶盈
  • 1篇曹艳春
  • 1篇吴烨
  • 1篇韩煦

传媒

  • 4篇政治与法律
  • 3篇法学
  • 2篇河北法学
  • 2篇法学研究
  • 2篇信息网络安全
  • 1篇广东社会科学
  • 1篇首都师范大学...
  • 1篇法学杂志
  • 1篇学海
  • 1篇新疆社会科学
  • 1篇法学家
  • 1篇社科纵横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政法论丛
  • 1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新乡师范高等...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国际民法论坛...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7篇2013
  • 2篇2012
  • 3篇2011
  • 7篇2010
  • 5篇2008
  • 1篇2005
3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被引量:64
2014年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侵权两种特定类型,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的以直接侵权为原型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在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构成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不作为侵权。随着社会和侵权法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解决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和认定问题的重要功能,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间接侵权领域,不作为侵权只是间接侵权的一种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物的支配管领领域和特定社会活动领域。间接侵权的发展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的扩展,使得侵权法中违法性判断标准从一元结构转变为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并存的二元结构,并由此使得间接侵权中违法性与过失的关系呈现一定的交错之势。
刘召成
关键词: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被引量:36
2015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陶盈李佳伦吴烨韩煦王佩玺
关键词:民法总则建议稿国家法律体系立法机关依法治国民法典
德国法上民事合伙部分权利能力理论及其借鉴被引量:15
2012年
在德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经承认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这一成果是在批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理论仅关注单个的合伙人,忽视了合伙的整体性,造成了在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矛盾。新的学说和判决认为合伙作为一种由合伙人组成的集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于单个合伙人的特性;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能够拥有合伙财产,对外参与法律关系承担义务和责任。这种认识对于反思和完善我国合伙民事主体理论具有借鉴意义。
刘召成
关键词:民事合伙
自然人人格制度研究
刘召成
关键词:人格自然人
伦理人格与法律人格的辩证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正当性说明
2010年
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制度的构造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决定的。法律人格以伦理人格作为其哲学基础,学说对法律人格的解释和发展难以避开伦理人格相关理论,但是仅拘泥于伦理人格,造成了法人制度构建解释上的困难。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思潮中,伦理哲学对于法学的影响逐渐衰退,宪法中关于人的伦理条款担当了传统伦理人格对于法律人格的指导作用。
刘召成
关键词:伦理人格法律人格历史法学派实证主义伦理哲学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合与分被引量:5
2013年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从其产生、流变、形成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经历了复杂的过程。在权利能力的原初阶段,权利能力概念本身内含理性的因素,理性的具备是享有权利能力的前提,在这种构造中,现代意义上的行为能力的内容是被包含在权利能力之中的,因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体的。而后,为了使得未成年人和因疾病而理性不健全的人也能够享有权利能力,学说上对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缩限,将其限定为拥有权利的能力,仅仅对于权利的拥有并不需要理性,因而理性不完满的人也可以具有权利能力。而最初权利能力所包含的获取权利的能力被从权利能力中分离出去构造为独立的行为能力制度,这种构造得到《德国民法典》的确认成为现在的普遍做法。但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分离只是一种表象,权利能力仍然间接依赖于行为能力,其具体内容需要借助于行为能力予以判定,学界的理论发展趋势呈现出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融合。
刘召成
关键词:权利能力拟制
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被引量:3
2013年
在我国,出生前侵害的救济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其难点在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出生前侵害在进行具体的侵权法制度构建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是不能满足侵害前状态先于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出现的要求,因而并不能圆满地完成对于出生前侵害予以救济的任务。只有至少在侵权法领域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够克服以上障碍。胎儿已经具有了获得部分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虽然胎儿不具有作为人格核心标志的自由意志,不能作为人格对待,但是在出生前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等部分人格特性,具有了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准人格对待。胎儿在其可以参与的法律范畴内具有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应当被赋予部分的具体权利能力。
刘召成
关键词:德国法
准人格研究
本文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包括绪论、从形式人到实质人以及准人格的提出、构建准人格的理论基础、准人格的一般理论、准人格的人格权保护五章。分论部分包括胎儿的准人格状态、死者的准人格状态、合伙与设立中法人的准人格状态...
刘召成
关键词:法律保护公民权利
人格权的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
受传统伦理哲学限制,传统人格权并不具有积极性权能,因而其并非主观权利,内容仅限于人格方面的完整性保护.与此内容相适应,传统人格权在立法上通过侵权法予以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格理念的转变,人格发展的价值占据了主导地...
刘召成
关键词:人格权主观权利
文献传递
德国法上的请求权体系被引量:5
2010年
德国法上的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它作为主观权利的权能是主观权利的重要部分。请求权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方法,是诉讼思想在法律规范中的体现,将范围广泛的法律关系按照进攻和防御的标准进行区分,也就形成了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对应概念。请求权具有两种重要的分类,分别是按照权利基础的分类,以及原初权利和次级权利的分类,其中第二种分类方法在我国长期受到忽视,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对于请求权体系的构建以及权利的预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请求权规范体系包括请求权规范、辅助规范和反对规范,请求权的最终确认需要对这三种规范的综合检查。请求权的具体构建需要依次通过请求权的发现、请求权的检索顺利、抗辩和抗辩权的检查、请求权竞合检查来实现。
刘召成
关键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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