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林
- 作品数:49 被引量:151H指数:7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霍英东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文化科学更多>>
- 唐律误杀考被引量:6
- 2012年
- 唐律中的误杀指行为人因其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符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误作为一种非故意而予以宽宥的形态在唐以前已非常固定,在唐代及后世文献的记载中没有实质变化。《唐律疏议》中误共出现190次,涉及到46条律文,其含义均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责任形式。唐律中的误杀可分为起因于劫囚、窃囚、盗、斗殴、谋杀,以及疏忽大意所致的误杀六类。全面解析律文所列的具体误杀行为与刑罚的对应关系是研究唐律误杀的关键。
- 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疏议误杀罪刑关系
-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思想渊源与制度表达被引量:2
- 2023年
-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具体成果,“援法断罪”反映中国古代司法的形式侧面,包含了丰富的技术内容与程序要求。“罚当其罪”兼具中国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实质追求,强调了罚与罪应均衡。立法应追求文本、规范中的“罚当其罪”;司法则应通过法律适用,实现“罚当其罪”。“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丰富内涵不仅囊括了立法与司法等法律技术操作,还着眼于整个审判秩序的规范与建构;其思想渊源、发展脉络、制度形态蕴含着中华原生法治文明的独特创造力与理论魅力。当代法治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便与“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一脉相承,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
- 刘晓林卢一诺
- 关键词:思想渊源
- 唐律“故杀”考被引量:2
- 2011年
- 唐律故杀之"故"含义为"杀伤之害心",故杀为有害心而杀人。立法上,唐律通过肯定与否定双重列举区别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唐律在故杀科刑上,采取概括规定、具体列举、比附论罪、轻重相举四层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列举与比附论罪中,又可依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分为两类。律文还规定了适用于故杀科刑的特例。故杀在立法上并未与相近的杀人犯罪有较清晰的区分,由此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混淆直到清末始有明确界分。
- 李芳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疏议罪刑关系
- 唐律“谋杀”考被引量:2
- 2010年
- "谋杀"为唐律杀罪之首,科刑最重、含义庞杂。将唐律中的"谋杀"作为完整的独立形态,鲜有专文研究。唐律谋杀从立法技术上分为典型的谋杀形态——共谋"二人对议"与修正的谋杀形态——独谋"一人同二人之法";各自形态下,依据犯罪主体与谋杀对象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分为一般谋杀与特殊谋杀;谋杀行为依据行为结果分为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三阶段。具体的谋杀行为在科刑上多参照别条律文而不见本条规定,又受《名例》中总则性律文与各篇分则中诸多"通则性条款"的影响,具体谋杀行为的科刑情况甚为庞杂而亟待考证。
- 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疏议谋杀共谋
- 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被引量:10
- 2022年
- “人口买卖”并非立法语言,《唐律疏议》中的“人口买卖”主要包括立法直接列举的四类犯罪行为:“略”与“略卖”,“和诱”与“和诱卖”,“和同相卖”以及“知情故买”。“贩卖”行为的分类依据主要是被卖者的主观意志,具体量刑受到等级、身份等因素的直接影响。立法针对将良人卖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等不同情节列举了相应刑种与刑等,以此作为基本刑,卖部曲、奴婢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多在此基础上加减刑等。“知情故买”的入刑门槛极低,具体量刑比照相应“贩卖”行为减一等或加一等,刑罚适用仍受等级、身份等因素的影响。立法针对略、略卖良人为奴婢设置了死刑,并通过立法解释扩大了死刑适用范围,“贩卖”十岁以下之人或者“贩卖”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皆处以绞刑。
- 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疏议人口买卖立法语言量刑死刑适用
- 从“贼杀”到“故杀”被引量:4
- 2015年
- 秦汉时期"贼"的含义与杀人具有密切联系,其作为犯罪主观心态的含义从"杀人不忌"发展为"贼杀不辜",至晋律中发展为"无变斩击";秦汉魏晋时期,作为犯罪主观心态的"贼""故"并存,唐律中仅见"故"而无"贼","贼杀"演化为"故杀";唐律中"无事而杀"的注释是为将"故杀"与"谋杀""斗杀"区别开来有意而作,汉律中的"贼伤"演化为唐律中的"殴伤"、汉律中的"谋贼杀"演化为唐律中的"谋杀"。
- 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
- 唐律“七杀”研究
- 唐律集先代立法之大成,开后代立法之先河,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制在立法技术、概念原理、观念文化方面的精华总成。时至清末,传统法制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日渐式微,中华法系始为之解体。唐律与唐代法制的巨大影响随着东方文化的没落而逐...
- 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疏议罪刑关系法律实践
- 文献传递
- 唐律中的“余条准此”考辨被引量:8
- 2017年
- 唐律中"余条准此"的核心在于"准此",这种表述提示了之前的法律规范具有较为普遍的适用效力,并非一事一例;立法者在修律的过程中通过增加注、疏的方式将"准此"充分应用于法典编纂;"准此"指向的内容具有通则性质,功能在于克服客观具体立法体例的固有弊端、使律内前后统一、避免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矛盾,从而提高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程度。
- 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疏议》
-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30年理论创新回顾被引量:4
- 2009年
- 吕丽张姗姗刘晓林冯学伟
-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学史学发展开拓进取精神学术进步
- 唐律中的“正法”:“非典型”立法语言的形成与演化
- 2024年
- 唐前正史、经典及其注疏中的“正法”多表达与法律相关的含义,指称“正式、明确之法律条文”的用法较为常见。《唐律疏议》中“正法”仅于“律疏”中出现2次,但其来源清晰、表意稳定,呈现“非典型”立法语言的基本特征。律典中的“正法”可能产生于制作“律疏”的过程中,具有专门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功能。“正法”可与“正条”“正文”互训,相关表述形式共同体现了立法者通过在注、疏中叙述、评价特定内容而实现补充、完善律文的“二次立法”意图。就律典中出现的频次与分布来看,“正法”呈现被“正条”“正文”吸收的趋势。唐后文献中“正法”的含义进一步丰富,作为立法语言的“正法”亦随之变化。明清律中“正法”仅表达“执行死刑”之意,“正条”专门指称“正式、明确之法律条文”。立法语言的形成过程与演化方向主要取决于词汇本身的含义以及立法者的意图,法律体系的整体演进对其也产生着影响。
- 刘晓林
- 关键词:《唐律疏议》正法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