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盗窃犯罪案件的规范量刑
- 2008年
- 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在数量上堪称第一大犯罪。在盗窃犯罪案件中实现规范量刑,解决好盗窃案件中的量刑不公正、不平衡问题,就向司法公正推进了一大步。因此,应该选择盗窃案件作为规范量刑的研究对象,并在对盗窃案件量刑时遵循以下的步骤:首先,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基准;其次,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从轻或从重的刑罚量;最后,在量刑基准上加减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计算出量化结果,并依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量化结果转化为宣告刑。
- 周美华
- 关键词:盗窃犯罪量刑基准规范量刑
-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探讨被引量:6
- 2007年
- 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对于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旧公司法规定过于简单;新公司法施行后争论不休,标准不统一。对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和提出了急需最高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的理由。
- 周美华
-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 论侵权责任制度与责任保险的共生与博弈被引量:2
- 2015年
- 侵权责任制度与责任保险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会激发责任保险需求,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可以弥补侵权责任制度的局限,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推动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周美华
-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保险法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赔偿责任
-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相关限制被引量:3
- 2009年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专门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地位、特征与功能,在保险实务中的行使很普遍,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有相应的限制。由此,就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第三人、时效等方面的行使限制情形作探讨分析。
- 周美华
-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之探讨
- 2014年
- 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股东享有的请求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自己支付股利的权利,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最重要目的,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针对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股利分配纠纷、如何保护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提出一些看法,希望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能有所裨益。
- 周美华
- 关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
- 盗窃案件如何规范量刑被引量:2
- 2007年
- 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数量最多,堪称第一大犯罪。解决了盗窃案件中的量刑不公正、不平衡问题,就是向司法公正推进了一大步。因此,笔者选择盗窃案件作为规范量刑的研究对象,主张在对盗窃案件量刑时应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基准;其次,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从轻或从重的刑罚量;最后,在量刑基准上加减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计算出量化结果,并依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量化结果转化为宣告刑。下文就详细介绍各步骤,并以一些实例加以说明。
- 周美华黄应生
- 关键词:量刑情节盗窃案件盗窃数额量刑基准数额较大
- 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述评被引量:2
- 2007年
- 破产界限是破产法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体例。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立法体例,符合现代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的主流趋势。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为支付不能并且债务超过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十分严格。这一规定摒弃了我国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的弊端,实现了不同所有制各类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统一;既借鉴了西方国家破产界限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概念,又创造性地突破了传统破产界限的立法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 周美华
-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界限立法体例
- 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 2009年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被保险人在不同阶段作出的弃权行为可能会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不同的影响。主要从四个阶段进行分析,即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弃权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弃权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金给付前的弃权行为及保险赔偿金给付后的弃权行为。
- 周美华
-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 大陆法相邻不可量物妨害制度的要素扩张——兼评我国相邻不可量物妨害制度被引量:3
- 2015年
- 不可量物妨害制度是肇始于罗马法的制度,经中世纪法学家巴托鲁斯的重新发现,最终为近现代法所继受,形成以德国为代表的不可量物侵入规范并直接影响了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及魁北克、我国台湾和澳门等地区的相关规范。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相邻的内涵、不可量物的范畴、容忍义务以及救济方式均发生了扩张。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作了规范,但是有所不足:在规范对象上,可以增加观念妨害;在容忍义务方面,不应完全以国家规定为标准,而应该借鉴域外法的优点,适用"客观判断标准",从而在救济方式上实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分层次覆盖。
- 周美华
- 关键词:不可量物污染
-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被引量:3
- 2012年
-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1]。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 周美华
-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比较法分析公示公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