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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

作品数:6 被引量:7H指数:2
供职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1篇医药卫生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 3篇刑法
  • 2篇刑法规制
  • 2篇司法
  • 2篇规制
  • 1篇信息网
  • 1篇信息网络
  • 1篇刑法解释
  • 1篇行政
  • 1篇行政犯
  • 1篇严格执法
  • 1篇御史
  • 1篇御史中丞
  • 1篇征收反倾销税
  • 1篇执法
  • 1篇执法思想
  • 1篇执法原则
  • 1篇审查
  • 1篇审查制度
  • 1篇审判
  • 1篇生物安全管理

机构

  • 6篇安徽大学

作者

  • 6篇刘强
  • 2篇储陈城
  • 1篇汪汉卿
  • 1篇刘强

传媒

  • 1篇安徽大学学报...
  • 1篇医学与哲学
  • 1篇中央政法管理...
  • 1篇武汉科技大学...
  • 1篇安徽农业大学...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2篇2024
  • 2篇2023
  • 2篇1998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4年
掩饰、隐瞒生物技术风险的行为,致生物安全“不设防”地陷于危险境地,刑法却难以有效应对。在前置法已就生物技术风险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基于预警原则指引而采取行动。当然,生物技术创新发展与生物安全保障不可偏废。鉴于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行政犯和不作为犯属性,刑法赋予利益主体生物技术风险披露义务,并宣示“应当为之”的诫命,应当以违反前置法的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为前提,以避免刑法肆意扩展。
刘强
关键词:生物安全管理风险披露行政犯不作为犯
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的刑法规制
2023年
合成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潜藏着较大的生物安全风险,既有因人类认知局限而生的客观风险,又有人为故意或过失引发的主观风险。面对合成生物技术对生物安全的严重威胁,现行刑法仅依托零散的相关罪名间接应对,存在针对性不足、规范留有漏洞、事后回应迟延等问题。应对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需要引入提前预防的理念,这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积极刑法观的自然演绎,更是治理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的实践需要。具体而言,应以体系性规范取代间接性规制,以事前预防取代事后回应,并借助比例原则防范处罚早期化后出现的制度风险。
刘强储陈城
关键词:刑法规制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刑法全面性保护
2024年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三是未同等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前置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刑法全面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关键,在于填补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范漏洞,合理解释关联罪名则是当下最优解。具体而言,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解释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并将侵犯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行为解释为出售、提供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借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面评价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的非法采集、非法提供、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
储陈城刘强
关键词:刑法解释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初探被引量:4
1998年
刘强
关键词: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制度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商主管机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匡正——由75份二审判决书切入被引量:3
2023年
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适用量呈指数式增长。实证分析表明,控、辩、审各方对帮信罪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司法工作者对该罪的核心要件把握不准。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和偏差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具有特殊性、帮信罪的核心要件判断标准不清以及帮信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犬牙交错”,学界也对帮信罪的性质、明知程度和明知内容争论不休。要实现定争止纷,不仅要明确帮信罪包括共犯与非共犯两种情形,而且要将“明知”的程度和内容限定于明确知道或者知道可能,认识到所帮助之“犯罪”以满足犯罪客观要件为足,用法条竞合理论统一处理帮信罪与相关他罪共犯的竞合问题。
魏汉涛刘强
关键词:司法适用主观明知法条竞合
试论包拯的执法思想
1998年
包拯(999—1062年),字希仁,北宋庐州合肥人,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人物之一,史称“闾里童稚妇人,亦知其名”,“小夫贱隶,类能谈之”,足见其在历史上的影响。 包拯于北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中进士,授大理评事,知建昌县,因父母年高,辞官归里,后又守父母之丧,“十年无宦”,以孝闻于乡里。景祐四年(1037年)包拯守丧毕,重新入仕,先后知天长县、知端州,然后由地方官转入京官,历任开封府尹、御史中丞、三司使直至枢密副使。包拯从政二十余年,官阶由小至大。
刘强汪汉卿
关键词:执法思想公平执法严格执法执法原则御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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