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乐伟
- 作品数:27 被引量:78H指数:6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更多>>
- 发文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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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诉讼法学思想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以规制审判权滥用为视角
- 董必武诉讼法学思想对我国诉讼制度建设和诉讼法学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宝贵财富。董老在建国初期就司法改革中避免错判,制约审判工作的论述,特别是在建立审判制度和建设审判队伍方面的思想,对当前司法体制...
- 简乐伟
- 文献传递
- 否定之否定:非法证据与量刑关系的再审视
-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在量刑和非法证据两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如何处理非法证据与量刑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影响这两项改革实效的关节点。非法证据与量刑的关系,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非法证据能否在量刑程序中使用;二是,如果可以,在量刑...
- 陈卫东简乐伟
- 关键词:非法证据量刑程序
- 检察监督权完善的进退之策被引量:4
- 2011年
- "谁来监督监督者"是个困扰检察监督权行使正当性的理论难题。尽管以检察实务界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对此多有论述,但尚未作出较好的回答,以至于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对此问题的讨论形成了各说自话的尴尬局面。在我国宪法对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前提下,结合检察监督的实际,应该从强化审判外的监督,弱化审判过程监督着手,在有进有退的改革中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从而回应检察监督的面临的质疑。
- 简乐伟
- 关键词:检察监督权检察制度审判监督
- 量刑程序中非法证据使用规则初论
-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在量刑和非法证据两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如何处理非法正据量刑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影响这两项改革实效的关节点.非法证据与量刑的关系,涉及个核心问题,一是,非法证据能否在量刑程序中使用;二是,如果可以,在量刑程序...
- 简乐伟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量刑程序非法证据司法改革
- 文献传递
- 测谎结论的证据问题研究被引量:15
- 2010年
- 近年来,测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在侦查破案和审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测谎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未统一,加之我国对于测谎结论的适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已有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加深了人们对测谎结论的质疑,即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因此,明晰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和应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亟需研究的一个问题。
- 陈卫东简乐伟
- 关键词:测谎测谎结论证据资格
- 论检察监督权的诉讼化改造被引量:2
- 2012年
- "谁来监督监督者"是个困扰检察监督权行使正当性的理论难题。尽管以检察实务界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对此多有论述,但尚未作出较好的回答,以至于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对此问题的讨论形成了各说各话的尴尬局面。要对正当性的质疑进行有力回应,就必须以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理念为基础,对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方式进行诉讼化改造,从而结束"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循环往复的争论,进而强化法律监督权的正当性。
- 姚华简乐伟
- 关键词:检察监督权权利保障权力制约诉讼化改造
- 论传闻法则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比较优势被引量:2
- 2011年
- 作为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传闻法则近年来虽然对传闻的限制逐渐放宽,但其根基并未动摇。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书面审理方式使用率高这一难题,法学界目前存在着引入传闻法则和引入直接言词原则两种不同的方案,其主要分歧是我国是否存在传闻法则发挥作用的条件,实质上是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力度。较直接言词原则而言,传闻法则较好的保障了被告人对质权,其比较优势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不断显现。
- 陈卫东简乐伟
- 关键词:传闻法则直接言词原则
- 董必武论建立司法秩序
- 作为新中国法制奠基人之一的董必武同志,他主张建立司法秩序,提倡依法办事,树立司法权威,通过法律实现对社会的治理。早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他就指出,司法秩序对维护新建立政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主张创建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
- 简乐伟
- 关键词:董必武司法秩序依法办事司法权威
- 董必武论建立司法秩序
- 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董必武同志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在领导中国革命事业和国建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学思想体系,其涵盖立法、司法、守法、法学教育和研究等领域。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中国革...
- 简乐伟
- 文献传递
- 完善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的思考
- 2017年
- 我国现行检察官职务序列主要存在职位类别、职务等级、管理模式等三个问题。在完善职位类别方面,建议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把助理检察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类别划出,作为后备检察官专门培养。在完善职务等级方面,建议当前保留"四等十二级"等级制度,实际使用"四等十级",过渡期内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供基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评定等级使用,过渡期后备而不用;长远来看,则只保留等次、取消级次,设置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在完善管理模式方面,建议采用中央统一管理下授权两级检察院党组的模式,提高检察官任命主体的层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等级由国家主席任命,高级检察官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检察官等级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命。
- 徐汉明简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