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光荣
- 作品数:38 被引量:444H指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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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被引量:39
- 2009年
-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具特色的制度,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项制度,值此《合同法》颁行十周年纪念之际,总结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并联系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对这一制度进行解释论的分析,是一件不无意义的事情。考虑到我国合同法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在实践中并未引起太多的问题,因此本文集中讨论单方基于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并将重点放在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上。
- 崔建远吴光荣
- 关键词:《合同法》行使规则解除权合同解除解释论
-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让与人无权处分时,法律衡量原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之利益状态,调和折衷静的所有权保护与动的交易安全保护两者间之冲突所为之规定。物权法的制定将正式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其意义显而易见,但对该规范的科...
- 吴光荣
-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司法实践
- 文献传递
-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被引量:21
- 2006年
-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 吴光荣
-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公信观念交付物权行为
- 论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被引量:15
- 2005年
- 我国合同法于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后,学界曾就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笔者近日阅读各地法院报送最高法院的审判案卷,发现对无权处分问题,尤其是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应作更深入的探讨。根据我国合同法立法资料及起草专家的意见,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这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契约一脉相承。因此,就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言,
- 吴光荣
- 关键词:合同法法律适用范围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
- 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被引量:13
- 2015年
- 在我国民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虽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足以表明买卖合同不仅具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也具有引起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效力,故我国民法存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依据。在不能废除无权处分规则的背景下,可以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理解为合同的权利移转效力待定,但其履行效力则不受影响,因而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回应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和阶段化,要么将法律行为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要么对合同效力作不同层次的理解。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以后者作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也许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路径。
- 吴光荣
-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物权行为买卖合同处分权
- 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被引量:44
- 2013年
- 自字面上看,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系在否认抵押权之追及效力的同时,严格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因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物权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这一文义解释的结论既经不起法政策的考量,也无法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相互契合。在抵押权之追及效力已被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背景下,不能简单依照文义理解《物权法》第191条,而应全面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缩小《担保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并进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既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也非《合同法》第52条所称强制性规定,还与所谓法定的让与禁止有别,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旨在提醒抵押人注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
- 刘贵祥吴光荣
- 关键词:抵押权合同效力权利瑕疵
- 违反不得转让或不得抵押规定的法律后果被引量:1
- 2017年
-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吴光荣
- 关键词:不得转让法律后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抵押违反房地产权利
-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以共同担保的再类型化为中心被引量:14
- 2021年
- 在《民法典》未再就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作明确规定后,因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具有同质性,司法政策宜统一处理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共同担保可再类型化为连带共同担保和非连带共同担保,除担保人之间就追偿问题另有约定外,仅在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之间才有相互追偿权。各担保人同时对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可认为构成连带共同担保,其法理依据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而是债务加入,即在某一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其他担保人加入到担保债务;担保人分别对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则只有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时,才能形成连带共同担保。在确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后,对因不能追偿产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进行控制。在担保人享有相互追偿权的情形下,也应在对共同担保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追偿的范围和份额。
- 吴光荣
- 关键词: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加入
- 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兼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被引量:2
- 2005年
- 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1999年2月,夏某以产权证丢失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补证,
- 吴光荣
-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合同法》
- 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被引量:4
- 2011年
- 近年来,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应更多地运用案例教学方法,这引起不少法律人的关注和重视。当然,尽管普遍的共识是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案例教学究竟如何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发挥作用,我们又如何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予以落到实处。
- 吴光荣
- 关键词:法律思维案例教学方法法科学生案例指导制度法律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