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明
- 作品数:15 被引量:30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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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实被引量:1
- 2012年
- 财政立宪是通过宪法来约束国家的财政权力,以此保证人权,它是宪政的基础。中国王朝更替循环的原因是财政崩溃但又无法建立立宪性财政,而西方的宪政之路就是通过建立立宪性财政从而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历史怪圈。财政立宪主义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分立、人民主权,在20世纪开始则是公共选择理论。实现财政立宪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有预算监督的宪政化、纳税人诉讼制度的设立和为保证言论自由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周小明
- 关键词:财政立宪宪政纳税人诉讼信息公开
- 论民事权利的行政裁决救济——以我国的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为例被引量:6
- 2010年
- 行政裁决救济民事权利具有高效性、权威性,同时在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权利的救济上产生的费用相对较少,当事人需要承担的纠纷解决及权利救济的成本较低,因而较之司法途径往往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缩小的趋势,其在程序构建上也存在不足。就我国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来说,仍存在裁决机关不中立、补偿标准弹性较大、对公共利益的含义的规定不明确等缺陷。对此,应保障行政裁决机关的中立性,促使行政裁决程序符合最低正当程序要求,并改革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 周小明孙海涛
- 关键词:行政裁决权利救济征地拆迁
- 论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对中国法治的启示被引量:3
- 2012年
- 美国民权运动、国力增长、法学理论进步、法学教育发展和民间基金支持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在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根本因素。考察美国诊所法律教育起源对中国法治有重大的启示意义: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功能启示通过中国法律诊所来实现社会正义;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诊所教育法律的促进启示我们要深刻理解当今中国法学研究的任务;诊所法律教育对法律技能的重视启示我们更加重视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诊所法律教育对"活的法律"的重视启示我们诊所法律教育会将法律人和治理国家联系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虽然意义重大,但在中国要实现诊所法律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宏观上,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降低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法律对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规定限制了真实诊所功能的发挥;微观的问题则有财力缺乏、诊所形式设计以及学分评价等问题。
- 周小明
-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 印度法律教育评析被引量:1
- 2013年
- 在1961年《律师法》和1967年正式实施3年制后本科法律教育之前,从1855年到1967年印度基本上实行2年制的法律教育模式。1967年至1987年的后本科3年制精英化职业法律教育模式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1987年开启的5年制后高中"国家法学院大学"教育模式适应了印度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的需要。法律行业不能吸收高素质人才进入该行业以及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改革等都是印度法律教育面临的挑战。控制法律教育规模和由专业行业机构监管法律教育等方面是我国法律教育应向印度学习的地方。
- 周小明
- 《论法的精神》的当下意义——也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被引量:1
- 2012年
- 《论法的精神》概括的由地理、经济、宗教等因素决定的良宪论是其核心精神,也是法治标准的核心标准,而中国现阶段的法治标准缺少这样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政体历经君主政体、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个阶段,缺少宪政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基础。《论法的精神》的权力制约思想对我国现阶段仍有重大启迪意义。另外,《论法的精神》的比较研究方法、唯物主义方法、综合系统方法对我国法学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对"中国法学何处去"的回答,要点在于对中国现在国情的研究。
- 周小明
-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法学研究方法中国法学
- 论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权利和谐——从法治视角解读和谐社会构建被引量:3
- 2008年
- 文章从汉语词义的角度解释了和谐的含义,指出权利是和谐社会的媒介——只有权利和谐才有社会和谐。文章论述了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几组权利之间的和谐: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强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和谐;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的和谐;原权利和救济权利的和谐;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之间的和谐;私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力与公权力及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和谐。
- 周小明
- 关键词:权利
- 论经济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从经济法视角解读十七大报告被引量:2
- 2008年
- 本文从十七大报告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出发,首先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然后论证了经济法的价值——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之间的契合性,最后分析了经济法的五个子部门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
- 周小明
- 关键词:小康社会经济法
- 诉讼权的宪政意义及对其救济被引量:1
- 2007年
- 诉讼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有纠纷时,享有的诉诸于公正、理性的司法权求得救济和纠纷解决的权利。宪政就是利用宪法合理配置公共权力使之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最高法治状态。而诉讼权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中介,只有诉讼权的存在,才能使权利得到救济,同时使权利得以对抗公共权力。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诉讼权,部门法的规定则过多地限制了公民的诉讼权,过高的诉讼费用也使公民实际的诉讼权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些都是必需改革的。
- 周小明
- 关键词:诉讼权救济权利权力
- 论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与违宪审查——以印度宪法相关制度为视角
- 2013年
- 仅仅给予基本权利以立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印度宪法第32条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及相关违宪审查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应先易后难,可以分为6个步骤。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当未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普通法院给予直接救济;第三步至第六步是使普通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分享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应该是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与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结合。
- 周小明
-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救济违宪审查印度宪法
- 从宪政视角解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2007年
- 对比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指出了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何降低诉讼收费从而为普通公民更容易接近司法正义。概述宪政的含义,分析诉讼费用的降低与宪政之间的关系。
- 周小明
- 关键词:诉讼费用司法权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