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伟
- 作品数:15 被引量:142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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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告登记排除金钱债权执行中的几个问题——以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为例被引量:14
- 2017年
- 预告登记保全的是未来实现物权的请求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能否阻却对于房屋的查封以及拍卖、变卖或折价,不尽相同,现行执行制度的规定及实务中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登记制度及查封制度尚可作进一步完善。此外,预告登记本身并不能够排除在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其他依法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 司伟
- 关键词:金钱债权查封拍卖
-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纠纷裁判若干疑难问题思考被引量:19
- 2017年
- 以物抵债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其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只有在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对于债务人则有所不同,其可随时反悔而选择履行旧债务。此外,在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中,旧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新债清偿协议成立及生效而中止。
- 司伟
- 关键词:以物抵债
- 连带责任保证案件的共同诉讼形态被引量:1
- 2021年
- 【裁判要旨】上诉不仅表明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判,而且表明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有争议。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件部分当事人上诉的情形下,应尊重未上诉的当事人的选择,不将其作为二审判决的对象;同时在上诉人错误列举被上诉人时,不直接更换被上诉人,而是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二审判决书中按照其上诉状载明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予以列明,但在判决书中应对不适格被上诉人之诉讼地位进行回应。
- 谭逍月司伟
- 关键词: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连带责任保证二审判决诉讼形态
- 借名买房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基于学说与案例的分析与展开被引量:21
- 2021年
- 借名买房人能否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针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除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而无效外,借名买房行为原则上应为有效。根据《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借名人对借名所购房屋仅享有债权,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在债权竞存的视角下,借名人对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期待权,并且其权利因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出名人的执行债权人,故原则上借名人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但对于借名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利则应特别对待。
- 司伟
- 关键词:行为效力物权归属
- “绝对”与“相对”之辩: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优先原则的选择被引量:11
- 2021年
- 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之间、不同受偿顺位的债权人之间应根据一定的优先原则分享重整利益,是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时应予实质审查的重要条件。绝对优先原则在明确重整参与各方的预期、激励各方进行有效谈判并为法院强裁划定权利保护底线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相对优先原则虽然回应了对绝对优先原则下企业估值成本过高等质疑,但优先标准的模糊导致其对利益相关方谈判协商激励不足,强裁时优先级权利被牺牲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而无法替代绝对优先原则的地位。
- 司伟
- 关键词:实质审查企业估值利益相关方重整计划债权人
- 程序进路、裁判理念与审查标准——浅议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三个基点被引量:1
- 2018年
-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已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热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类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各种权利纠缠冲突,派生案件多,既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又涉及案外人;执行与审判并存,既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又涉及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否排除的问题;实体与程序交错,既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规范,又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相连接。
- 王毓莹司伟
-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基点审理审查裁判
-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审查被引量:13
- 2019年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功能在于,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程序而受到侵害时,通过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程序中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判定,给予其以实体性救济的机会。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案外人利用执行异议之诉提供的救济通道,对抗、拖延执行甚至制造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现象。
- 司伟王小青
-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强制执行程序买受人不动产审查要件
- 论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兼论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被引量:23
- 2016年
- 物权变动的"权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非法律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的确认。从民事诉讼程序看,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是指登记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真实权利人"应当是"真实物权人",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其确认物权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支持。
- 司伟
-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被引量:8
- 2018年
- 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不应一概而论。司法裁判中对此问题加以认定时不应将以物抵债等同于代物清偿,原则上应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即于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以物抵债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要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
- 司伟
- 关键词:债务清偿以物抵债意思自治约定不明债务履行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与路径选择被引量:17
- 2016年
-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了防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2008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划人可办理预告登记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的性质与效力,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并进一步聚焦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表征的权利是否可认定为抵押权、提供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银行是否因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而享有了优先受偿权。
- 司伟
- 关键词:预购商品房权利保护抵押权法律基础《房屋登记办法》按揭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