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武
- 作品数:27 被引量:80H指数:5
- 供职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历史地理更多>>
- 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 2013年
- 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文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当是以素质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为主的职业前教育,而非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教育内容应当以综合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为主,而非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主要应放在法律硕士阶段;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应当以国家统一的基本规格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对于当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司法考试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应当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 金福海宋振武
-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司法考试
- 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的适用被引量:4
- 2005年
- 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是有效的 ,但其合理使命限于阐明诉讼证明的本性如何 ,以及由此本性所规定的诉讼证明的方法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因素规定了诉讼证明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身之中 ,所能达到的只是使人建立确信 。
- 宋振武
- 关键词:认识论诉讼证明证明标准本性
- 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研究——以威格摩尔的类型学工作为基础
- 2009年
- 间接证据包含不同层次的证据事实,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也包含不同的层次。从基础证据事实引出的最后层次的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均不是必然的,基础证据事实与由之引出的证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不是必然的,基础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小于由之引出的证据事实与求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度。
- 宋振武
- 论司法的形式性与公正性被引量:1
- 2006年
- 司法的形式性与公正性是可以作精确区分的两个概念。司法的形式性是规范问题,司法的公正性是价值问题。司法的形式性要求司法与实在法律的价值基础及政策相分离,并且要求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的形式性是保障实在法律的普遍实现,从而保障自由与正义的普遍实现的必要条件。中国司法的真正问题乃是司法的形式性的缺失。鉴于中国一向缺乏形式法传统,维护司法的形式性应当是中国当前的司法体系面临的首要任务。
- 宋振武
- 论单个证据的证明限度被引量:3
- 2009年
- 仅根据归纳法的限度否认诉讼推论大前提的确定性,忽视了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导致一般经验法则不确定性的因素,在实证科学领域与诉讼认识领域之间是有差别的。凡在程序上不可为法官诉诸感知予以确定的证据命题的真值,均由程序上的言语行为人加以保证,而其讲真话的概率不可赋予精确数值。单个证据的证明值是一种不可赋予精确数值的概率,两个以上证据的综合证明值也是如此。
- 宋振武
- 关键词:经验法则
- 刑事诉讼主体的法理分析——以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被引量:4
- 2002年
- 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是考察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真正法理基础。国家与被告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故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只是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追诉人。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立 ,本质上是国家将自身作为自己的对象 ,并在自己(裁判者 )与作为对象的自身 (当事人 )之间建立绝对区分 ,体现了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的自我反思节制。其他刑事诉讼主体均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意志关系或者是国家的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帮助人 ,或者是不从属于任何一方的诉讼主体。
- 宋振武
- 关键词:刑事诉讼主体刑事法律关系
- 证据法理论基础问题之再反思被引量:2
- 2013年
- 追求客观真实本质上不是认识论的要求,因此不构成否定认识论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根据。认识论、价值论、形式理性理论以及其他与证据立法相关的理论均可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针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证据法理论基础的转变,当不是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而是从一种价值论走向另一种价值论。
- 宋振武张洪艳
- 关键词:认识论价值论程序正义
- 诉讼证明理论中的四组相对概念之辨正被引量:3
- 2004年
- 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客观真实说作为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多余并且不成立的伪概念。诉讼证明中的所谓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可相提并论。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 宋振武
- 关键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 简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必要规范
- 2004年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四类非必要的规范:即无操作性的原则规范,未规定否定的法律后果而无实效性的规范;单纯申明法律普遍效力的规范;单纯申明法律责任的规范。这些规范的存在,是刑事诉讼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的一种表现。
- 宋振武徐永芹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 无罪推定原则之辨正被引量:4
- 2004年
- 无罪推定原则被普遍赋予的含义是将判决之前的被指控人设定为无罪之人,此为保护性的暂时的实体设定,不存在反驳问题。贝卡利亚首倡的并非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作为证明责任规范的无罪推定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普遍含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部分地源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之义既非无罪推定,亦非禁止有罪推定,只是禁止在判决之前对被指控人的犯罪作肯定判断。在法治原则下无罪推定不是必须的法律技术设计。
- 宋振武
- 关键词:无罪推定证明责任分配沉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