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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太

作品数:5 被引量:8H指数:2
供职机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刑事
  • 2篇审判
  • 2篇实效
  • 1篇刑法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行政
  • 1篇修正案
  • 1篇中立
  • 1篇中立行为
  • 1篇人民
  • 1篇人民法院
  • 1篇认罪
  • 1篇审判中心
  • 1篇司法
  • 1篇司法行政
  • 1篇司法行政管理
  • 1篇网络服务商
  • 1篇民法
  • 1篇进路

机构

  • 5篇怀化市中级人...
  • 1篇湖南省高级人...

作者

  • 5篇徐远太
  • 1篇邓志伟

传媒

  • 2篇山东法官培训...
  • 1篇中国应用法学
  • 1篇预防青少年犯...

年份

  • 3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6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高级人民法院职能的调整与优化——基于司法行政管理的功能定位被引量:1
2017年
高级法院履行人财物管理的司法行政职能,在历史变迁过程中出现了分与合的多重轮回,功能也在不断扩充。然而,高级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功能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对党政机关的过于依赖,与下级法院形成了利益同盟,省院统管后可能出现三级法院的利益分化、更加"行政化",破坏审级独立,同时还需面临高级法院人员冗杂与行政机构的暴增问题。域外三种司法管理模式的经验表明,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混合"模式在省级统管后能较好地保障审判独立。在坚持党管干部、尊重司法规律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各省所在辖区的不同情况,在省级人大下设立多个司法区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各区的人财物讨论与决定,同时保障人员构成来源的多样性和公开性,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不同部门执行等,才能实现司法行政保障审判独立运行的功能。
邓志伟徐远太陆银清
关键词: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进路——以反悔机制的构建为视角被引量:3
2018年
刑罚轻缓化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刑事审判负荷的日益严重,我国顺势提出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缩短审判流程提升审判效能是制度设立的本意。而现实中司法部门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足的现状,导致辩诉协商不对等,社会各界亦对程序公正提出质疑。为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出于自愿是底线要求。但现有的单向正面的自愿性审查机制明显力不从心,无法全面保证被告人的意志自由。构建双向互补的反悔机制可对现有程序瑕疵予以补正,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为避免反悔机制沦为形式,必须完善反悔机制的程序化设计,如反悔的提出、法定期限的设置、举证责任的明确等。并通过适用法官回避、禁止使用不利陈述、上诉权的限制等规定,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徐远太黄美容
审判中心视野下刑事证卷电子化的实效及其限度
2018年
刑事证卷电子化改变了传统的文本证卷形式,使庭审证据展示更加精细化、立体化,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同时,通过庭审证卷的电子化展示,使得刑事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中实现"平等武装",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目前司法实践庭审质证虚化的"案卷中心主义"倾向。当然,刑事证卷电子化作为一种司法辅助手段,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如作为电子存储手段可能面临保存与泄密的风险、与原始证据割裂的风险;且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承载方式,受传统庭审惯性影响,其功能与效用均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在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其效力也难以厘清。基于此,在使用刑事电子化证卷时,应当坚持控辩平等原则、适当性原则、法庭外禁用原则,借鉴国外的"经验逻辑标准"来确定刑事证卷电子化的适用标准和范围。为了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必须在庭审前完成电子化证卷的制作及异议审查。与此同时,建立公检法三家相互联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电子证卷存、读、取闭环设计,实现电子证卷的安全保存。
徐远太陆银清
关键词:审判中心
审判中心视野下刑事证卷电子化的实效及其限度
一、价值:刑事证卷电子化的实效本文所指的刑事证卷电子化,是在改变检察院起诉移送纸本证卷的基础上,以电子化手段反映证卷原貌,再通过多媒体方式将经过扫描后的彩色PFD电子档案展示于法庭之上、用以质证的科技手段。电子化证卷与传...
徐远太陆银清
文献传递
网络服务商中立行为犯罪化及其限度——兼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被引量:4
2016年
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化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化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
徐远太陆银清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中立行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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