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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

作品数:2 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机构

  • 2篇湖南师范大学

作者

  • 2篇欧福永
  • 2篇刘星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时代法学

年份

  • 1篇2007
  • 1篇2004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泰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2007年
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欧福永刘星
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被引量:3
2004年
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 ,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 ,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
欧福永刘星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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