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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英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文化
  • 2篇法理
  • 2篇法理反思
  • 2篇服务保障体系
  • 1篇认罪
  • 1篇社会
  • 1篇诉讼
  • 1篇统合
  • 1篇文化安全
  • 1篇文化认同
  • 1篇量刑
  • 1篇量刑情节
  • 1篇民族
  • 1篇国家文化
  • 1篇国家文化安全
  • 1篇法律
  • 1篇法律保障
  • 1篇从宽

机构

  • 3篇中南大学

作者

  • 3篇王海英
  • 2篇杨清望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高等学校文科...
  • 1篇西安石油大学...

年份

  • 2篇2022
  • 1篇2015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认罪从宽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径被引量:1
2015年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将"认罪"仅定位于酌定从轻情节,没有区分不同的诉讼环节评价"认罪"的价值,不利于鼓励行为人自愿认罪这一问题。为了在刑事诉讼中简化诉讼程序和节约司法资源,采取理论研究法、实践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方法探寻了完善认罪从宽制度的路径,先要明确"认罪"的认定标准及区分不同的诉讼环节。将"认罪"升为法定的从宽情节,从宽的幅度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予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王海英
关键词:认罪从宽量刑情节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完善被引量:1
2022年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前提是对其内容的科学划定。传统方法从个人文化权的立场预设出发,将文化权等同于个人文化生活权。这使得作为重要文化权(益)主体的民族、集体和国家被屏蔽掉,从而导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体系的不自足和不自洽。从学理上看,文化权(益)主体可以分为公民、民族、集体和国家,相应地,文化权(益)类型可以分为个人文化生活权、民族文化认同权、集体文化维系权和国家文化安全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必须立基于不同文化权(益)类型之上,切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聚合性和文化统合性的新特点,从构建文化权(益)的全域保护法律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品的创造、突出公共文化服务的建构功能以及协调运用好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等方面展开。
杨清望王海英
关键词:法律保障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完善
2022年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前提是对其内容的科学划定。传统方法从个人文化权的立场预设出发,将文化权等同于个人文化生活权。这使得作为重要文化权(益)主体的民族、集体和国家被屏蔽掉,从而导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体系的不自足和不自洽。从学理上看,文化权(益)主体可以分为公民、民族、集体和国家,相应地,文化权(益)类型可以分为个人文化生活权、民族文化认同权、集体文化维系权和国家文化安全权。
杨清望王海英
关键词:国家文化安全法理反思民族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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