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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男

作品数:6 被引量:120H指数:5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数据保护
  • 2篇规制
  • 2篇法律
  • 2篇法律地位
  • 1篇代孕
  • 1篇登记
  • 1篇登记制
  • 1篇对代
  • 1篇原生
  • 1篇孕母
  • 1篇再定位
  • 1篇债权
  • 1篇债权人
  • 1篇债权人利益
  • 1篇债权人利益保...
  • 1篇人类胚胎
  • 1篇人身
  • 1篇使用者
  • 1篇事由
  • 1篇受精

机构

  • 6篇武汉大学

作者

  • 6篇李雅男
  • 3篇张素华
  • 1篇张善斌

传媒

  • 1篇江汉论坛
  • 1篇学术交流
  • 1篇河北法学
  • 1篇学术界
  • 1篇科技与法律
  • 1篇私法

年份

  • 4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4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再定位与责任承担被引量:28
2018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肯定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并将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这使得网约车平台承担了过重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为了规避自己承运人的责任,纷纷提高了司机和车辆要求,这使得符合要求的网约车大大减少,极大地影响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影响了人们出行效率,使得黑车重新出现。比较网约车平台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服务公司,二者在参与程度、义务种类和范围、与司机的关系以及经营过程中是否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为普通承运人是不合理的。但是,网约车平台也不是其自己所主张的居间人,其与司机之间更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否则将会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基于"互联网+交通"的特殊模式,网约车平台的运作模式与面对的风险均与普通承运人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应当肯定网约车平台为新型的特殊承运人,其责任负担应当具有特殊性。这在实践中已有先例,由于远洋航行的特殊环境,海商法上的海上承运人与普通承运人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并享有特殊的免责条款。因此,在考虑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时,为了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益平衡,应当肯定网约车平台为特殊承运人,并明确平台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肯定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并完善配套的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等制度。
李雅男
关键词:承运人法律地位免责事由
代孕协议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对代孕母人身权利的限制为中心
2018年
当前代孕不能合法化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开放代孕可能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代孕可能对女性造成剥削甚至贬损其人格。如果代孕存在剥削的嫌疑,问题不是出于代孕本身,而是由于代孕母在怀孕期间所受到的规范。代孕者身体权受合同约束的范围和程度,必须限于履行代孕协议的承诺,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代孕协议中的私法自治并不是最高准则,其不可以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如果能够明确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明确代孕母在代孕中的权利能够被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其权利不仅受到了充足的保护,不会受到剥削,而且代孕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从而使得开放代孕、造福不孕夫妻变为可能。具体而言,对代孕母的基本权利不可限制;对代孕母一般人格权的限制可以区分为一般行为和自损行为,后者可以受到合同限制;接受医疗行为的自主权和医疗信息披露权不能通过代孕协议限制,代孕母仅限于与该合同履约相关的医疗行为与医疗信息有报告的义务;对代孕母性自主权的限制应当根据怀孕时间进行区分;代孕母对胚胎的决定权和终止妊娠权不可受到限制。同时,为了保护委托父母的权利,根据缔约自由原则,如果代孕母违约,其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张素华李雅男
关键词:人格权
数据保护行为规制路径的实现被引量:8
2018年
现阶段数据产业处于初始阶段,数据交易形态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状态,数据在交易、流转和利用过程中的权益界分和权利滥用的规制问题迫在眉睫。与赋权模式相比,当前阶段行为规制模式更符合实践的需要。然而,行为规制模式下无论是通过合同保护,还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无法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因此,根据数据交易的特征,应建立特殊的数据规制方式。数据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由获取与自由流转原则、数据共有共享原则、区分原则。并明确数据原生者、数据衍生者与数据使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数据交易创造良好的秩序。
李雅男
关键词:数据保护
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被引量:54
2014年
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体外受精越来越多,而这与传统的体内受精生殖方式有非常大的差别。同时,胚胎干细胞生物技术的发展也为多种不治之症带来了福音。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这一问题与胚胎归属、继承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能否被应用于科学研究息息相关,不明确胚胎的法律地位,这些问题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解答。关于胚胎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通过分析国外立法及比较各种学说,以胚胎为中间体的基础上,可以就我国未来关于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提出具体建议。
张善斌李雅男
关键词:胚胎法律地位人工生殖体外受精
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被引量:5
2017年
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由"法定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修改虽然活跃了市场,鼓励了投资,但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与原有法律制度如何衔接则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比较法定实缴制与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发现两种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均存在不足。域外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制改革历程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可以为我国立法实践提供良好的借鉴。针对我国当前的资本信用环境,在认缴资本制下,我国应采取事前监管措施和事后防范手段,加强公司信息动态监控,设置出资催缴程序,对于特定行业强制投保责任险,同时,引入衡平居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张素华李雅男
关键词:债权人利益保护
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被引量:26
2018年
大数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立法空白,数据泄露、数据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这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利用带来了隐患。传统理论在面对数据交易时捉襟见肘,无法适应多元化、复杂化的数据交易形态。通过赋权模式保护数据隐藏着逻辑漏洞与风险,并可能制约数据、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通过行为规制模式保护数据能够更好地防控风险、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在行为规制模式中具体的路径选择应当坚持数据保护由个人控制转变为社会控制、构建以合同为中心的中间权模式、将静态的隐私保护转变为动态的隐私保护。
张素华李雅男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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