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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彦

作品数:6 被引量:32H指数:4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实证
  • 2篇实证研究
  • 2篇法律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责任
  • 1篇刑事政策
  • 1篇有组织犯罪
  • 1篇中国死刑
  • 1篇人罪
  • 1篇杀人罪
  • 1篇商法
  • 1篇实证调查
  • 1篇数据分析
  • 1篇死刑
  • 1篇死刑复核
  • 1篇死刑适用
  • 1篇统一法
  • 1篇区域经济
  • 1篇区域经济一体...
  • 1篇组织犯罪

机构

  • 6篇武汉大学

作者

  • 6篇曾彦
  • 3篇莫洪宪
  • 1篇曾令良
  • 1篇向前

传媒

  • 3篇社会科学家
  • 1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时代法学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1篇2012
  • 1篇2010
  • 3篇2009
  • 1篇2008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我国杀人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被引量:1
2008年
世界范围内杀人罪立法的特点主要存在于杀人罪的结构设置、罪名设置以及刑罚设置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对杀人罪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既未对杀人罪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也未对杀人行为进行具体的分类。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杀人罪立法体系加以完善:采用以刑法典为主、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作为补充的立法模式;设置预谋杀人罪,确立激情杀人、杀婴等直接杀人类型,将帮助、教唆、胁迫他人自杀的间接杀人行为纳入杀人罪体系,明确安乐死的合法性;进一步完善杀人罪的立法结构,加强对杀人罪立法条文的整合。
曾彦张玉慧
关键词:杀人罪
中部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对湘、豫、鄂犯罪组织特征的调查分析被引量:3
2010年
实证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中部地区犯罪组织结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型为主;犯罪组织的本土化特征明显,活动范围有限;犯罪组织涉及的罪名多样化;复杂型犯罪组织占据主导地位;犯罪手段多样化,社会危害日益严重;传统犯罪仍然是犯罪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有组织犯罪与犯罪整体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也有其自身特点;有组织犯罪受客观环境制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切断有组织犯罪的资金来源是防止其实力进一步增强的有效途径;遏制境内外有组织犯罪的相互联系与合流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莫洪宪曾彦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犯罪组织实证调查数据分析
中国死刑适用问题实证研究——对京、鄂法律实务界的调查访谈被引量:7
2009年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不方便实践操作,适用标准难以做到统一,罪名范围过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对死刑条款具有合理性;确定死刑的对象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适用应适当考虑民众因素。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确保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的有效途径。
莫洪宪曾彦
关键词:死刑适用民意死刑复核
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其精神被引量:5
2009年
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向前曾彦张玉慧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特征与法律和机制保障被引量:11
2012年
跨境经济合作区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这种经济合作模式,较之于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态,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跨境经济合作区只覆相邻国家特定的毗连区域而非整个国家疆域;合作的主体是毗邻区域的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合作的内容以贸易和投资为核心,并可以根据需要扩展到交通、通讯、旅游、环境等领域。跨境经济合作区应建立在由上位、中位和下位三级法律基础上并有完善的机制作为保障。拟定的中越河口——老街、中老磨憨——莫丁、中缅瑞丽——木姐三个跨境经济合作区,仍处在建设的初期,其法律框架的形成和管理机制的建立任重道远。
曾彦曾令良
关键词:跨境经济合作区区域经济一体化
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被引量:5
2009年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莫洪宪曾彦
关键词:刑事责任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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