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坡
- 作品数:72 被引量:206H指数:8
- 供职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化学工程更多>>
- 电话侵扰之隐私侵权探析被引量:2
- 2010年
- 当前,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电话侵扰便是其中之一。电话号码属于私人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内。电话侵扰主要有三种类型:故意侵扰、过失刊载他人电话号码、过失处置他人电话信息。前两种类型认定为侵权较为容易,第三种类型以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话号码告知情形需要考虑权利人的"合理隐私期待",以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而立法规制和宣传教育是预防电话侵扰的重要措施。
- 张志坡
- 关键词:隐私权电话号码侵扰
- 消除后进生之对策
- 2010年
- 后进生现象遍布各个学校和各个学习阶段,如何消除后进生是教育者面临的严峻课题。消除后进生主要可以采取如下策略:初步接触获得学生的心理认同,在此基础上寻根溯源发现其后进的原因所在,进而有目的的激励帮助其树立学习目标,启发其主动学习,最后在集体的共同努力下从根本上消除后进生。
- 李萍张志坡
- 关键词:后进生
- 优先股的立法、实践与启示被引量:7
- 2012年
- 我国1993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均未对优先股加以明确规定,但两法在内容上的根本差异使得2005年公司法在解释论上应作出肯定的结论。除了法律层次上未予明确,而留待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的立法有大量的文件对优先股予以肯定,尤其是新近的创业投资和征地拆迁中对优先股的应用值得重视。在实践中,优先股被应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国有股转优先股以实现国有股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等领域,但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先股则较为少见。日本公司立法对优先股规制较早,几次修订优先股制度也日益合理化、灵活化,更能满足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美国的优先股实践也历经变迁,它们的立法经验和公司实践均值得我们参考和重视。
- 张志坡
- 关键词:优先股公司法
- 临摹是复制吗?——法教义学视角的分析
- 2017年
- 临摹有"临"和"摹"之别,二者与复制的关系如何,既应考虑临摹的本质,又应置于《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思考。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临摹是复制的一种,但这对"临"并不妥当,应对该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将此处临摹限于接触性的"摹"。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了临摹的相关条款,其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结论应是:临摹不是复制的一种形式,临摹品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类型;将"拓印"作目的性扩张以包含接触性的"摹"。如此理解,方符合立法的文义和规范意旨。
- 张志坡
- 关键词:临摹著作权法法教义学
- 南开法学教育的个案调查
- 2013年
- 法学教育,不仅直接影响法律人的未来,更关系到我国法治事业的成败。如若能够培养成功的法律人并推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自然是极佳的。然而,法学教育并非一蹴而就,更非可以偷工减料,而是细火炼真金,所以个中的细火和真金均需予以重视。真金者,法学教育锻造的法律人也;细火者,法学教育也。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对此二者进行调查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张志坡俱丽云
- 关键词:教育法治法律法学
- 我国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解读被引量:1
- 2009年
- 理解公司法应从我国的公司法条文出发。在我国,原则上由监事会行使监督权,1-2名监事的公司除外。另外,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个人也可行使监督权,即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质询、建议权。从立法论来看,应采用监事独立行使职权制。公司法第55条应理解为监事有出席董事会的义务以及陈述意见的义务,修法时宜规定其调查权及于子公司。
- 张志坡
- 关键词:监督权
- 学生行为与经济学思考
- 2011年
- 经济学不仅是一门科学,而且是实用的学问,尤其是其中的最大化原理及其均衡理论对于学生的行为选择和教育质量的提高都具有现实意义。用经济学指导学生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变外因为内因,这主要体现在考试、学习、成长和就业等主题上,从而有利于加速学生成长,提高教育质量,并帮助学生做出合理、科学的选择。
- 李萍张志坡
- 关键词:经济学
- 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能性及其边界被引量:35
- 2017年
- 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之"法"的字面含义为法律,而"法律"具有多义性,这为物权法定缓和提供了可能空间;体系解释、沿革解释、比较法解释支持缓和的物权法定,生活需要、交易习惯和类型视角的观察表明严格的物权法定具有不周延性。因此,物权法定可以并且应当作出相对宽松的解释。物权法定之"法"以涵盖行政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为妥。物权法定之"法"不包括习惯法;但法院可根据习惯或者交易需要认定物权性权利,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及时修法更佳。在肯认物权法定应当并可以作出宽松解释的背景下,应严守其缓和的界限,在认定物权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事实标准、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必要性标准和排除性标准等五项标准。
- 张志坡
- 关键词:物权法定习惯法
- 债权之所有权、对物支配权与物权辨析被引量:1
- 2009年
- "类似所有权之地位"的所有,其含义是指"拥有"或"享有",产生"债权的所有人"这一说法的主要原因是物与所有权不分的思维习惯。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存在着"相对的支配权",因此,对物支配权并非全是物权。
- 张志坡
- 关键词:物权债权
- 物权法定,定什么?定到哪?被引量:13
- 2018年
- 我国《物权法》第5条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定的是、并且只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实质是种类法定;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并列仍有其意义。物权法定并不包括、也无需包括设立方式、效力、公示方法、保护方法的法定。种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定,轮廓法定应注意把握各种物权的关键特征。轮廓法定使得物权法定中保有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地役权的灵活性存在于物权法定内部,其并非物权法定的补充。
- 张志坡
- 关键词:物权法定效力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