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辅顺
- 作品数:72 被引量:311H指数:10
- 供职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一般工业技术金属学及工艺更多>>
- 抽象结果加重构成的解释方法与路径——兼析两个司法解释的缺陷被引量:1
- 2014年
- 抽象结果加重构成中的"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等属于不确定概念,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予以具体化。其中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后果严重"的具体化应根据其存在的基本犯的四种不同类型来确定其范围和程度;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化应根据其存在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同类型来确定其范围和程度。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关于抽象结果加重构成的司法解释存在着缺陷,需要修改。
- 彭辅顺
- 关键词:类型化司法解释
- 论刑事责任量的法律根据
- 2012年
- 刑事责任量可以分为基本量、增量、减量和变量,相应地,刑事责任量的法律根据分为基本量的法律根据、增量的法律根据、减量的法律根据和变量的法律根据。其中,基本量的法律根据是犯罪的基本构成,增量的法律根据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减量的法律根据是减轻的犯罪构成,变量的法律根据是变量法定情节。
- 彭辅顺
- 关键词:法律根据
- 论刑法分则中指示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被引量:3
- 2017年
- 指示规定与法律拟制在其与基本规定的关系、适用条件、功能等方面存在不同,将之加以区分实属必要。区分指示规定与法律拟制可从其是否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其适用的罪刑规范是否具有可选择性以及如果删除它是否会导致司法处断不一的后果等方面来判断。刑法分则中原来被认为是注意规定或法律拟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等规定均是指示规定。
- 彭辅顺
- 关键词:法律拟制
- 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被引量:8
- 2008年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应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本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本罪与他罪发生关联时应按照罪数理论进行认定和处理。
- 彭辅顺谭志君
- 关键词: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罪名确定司法适用
- 论我国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
- 2009年
- 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对于并罚执行刑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可"酌"之"情"包括两个方面: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其中前者是并罚执行刑裁量的主要根据。通过依据一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并罚执行刑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近;反之,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远。
- 彭辅顺
- 关键词:裁量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
- 论刑事责任量的事实根据
- 2012年
- 刑事责任量可以分为刑事责任基本量、增量、减量和变量,相应地,刑事责任量的事实根据分为基本量的事实根据、增量的事实根据、减量的事实根据和变量的事实根据。其中,基本量的事实根据是基本构成事实,增量的事实根据是基本构成事实的多余部分和加重构成事实,减量的事实根据是减轻构成事实,变量的事实根据包括变量法定情节事实和变量酌定情节事实两个方面。
- 彭辅顺
- 刑事责任量的根据层次论
- 2012年
- 刑事责任量的根据具有层次性,它首先可以区分为立法根据和司法根据两个层次,其立法根据包含哲学根据和实质根据两个层次;其司法根据包含实质根据、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三个层次。由于刑事责任量有刑事责任基本量、增量、减量和变量之分,因而其法律根据又有基本量的法律根据、增量的法律根据、减量的法律根据和变量的法律根据四种;其事实根据也有基本量的事实根据、增量的事实根据、减量的事实根据和变量的事实根据四种。这些根据的具体内容均是不同的。
- 彭辅顺
- 关键词:哲学根据法律根据
-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正当性与边界被引量:7
- 2021年
- 在经济多元化、借贷与消费观念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当今社会,债务纠纷呈现频发、多发的特征,其中不少债务属于非法债务。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能通过公权救济途径得到清偿,这种情况下,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被欠债方亲自或者委托职业催债者对债务人采取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催债的案件常有发生。
- 彭辅顺
- 关键词:债务纠纷救济途径限制人身自由经济多元化催收公权
- 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被引量:8
- 2023年
-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 彭辅顺
- 小议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被引量:1
- 2000年
- 彭辅顺
- 关键词:犯罪主体